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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妇女权益典型案例之四|已经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返还彩礼须适当

创作时间:
作者:
@小白创作中心

维护妇女权益典型案例之四|已经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返还彩礼须适当

引用
澎湃
1.
https://m.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30336313


(图源网络)

基本案情

原告孙某(女)与被告武某某(男)经人介绍相识、恋爱数月后,于2023年1月办理结婚登记并共同生活,2023年5月双方举行结婚仪式,武某某给付孙某彩礼10万元,并为孙某购买三金等价值3.2万元的黄金首饰。婚后共同生活了数月后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而分居。2024年2月,孙某起诉离婚。诉讼中,武某某要求孙某返还彩礼10万元及三金等财物。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孙某返还武某某彩礼7万元及三金(或三金价款3.2万元),孙某不服,提起上诉。淮安中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当事人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缔结婚姻的目的已经实现,但考虑到双方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较高,双方均无明显过错,依法可对武某某返还彩礼的请求酌情予以适当支持。一审法院判决孙某返还三金首饰及7万元礼金比例过高,与立法精神不符,依法予以调整,酌定孙某返还彩礼3万元及三金首饰。

典型意义

彩礼是男女双方以缔结婚姻为目的依据习俗给付的财物,蕴含着对婚姻的美好向往和祝愿,但在现代社会中,若彩礼数额较大,往往容易成为经济负担,甚至引发纠纷。在要求返还彩礼的纠纷中,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已办理结婚登记并按照习俗举行了婚礼仪式,且共同生活了一段时间,二审法院根据具体案情酌定彩礼返还的数额较好的平衡了双方的利益,规范了彩礼习俗。

本文原文来自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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