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萨同盟的法律体系:中世纪欧洲城市联盟的治理智慧
汉萨同盟的法律体系:中世纪欧洲城市联盟的治理智慧
汉萨同盟是中世纪北欧最重要的商业和政治联盟,其法律体系对欧洲城市的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从1356年第一次同盟会议开始,汉萨同盟逐步建立起一套完善的法律制度,不仅规范了内部城市的商贸行为,还影响了欧洲许多城市的立法进程。
1356年汉萨同盟在吕贝克召开的第一次同盟会议(Hanserecess)可以看作是汉萨同盟在法律意义上的开端。
此后,汉萨同盟会议决议就成为了汉萨城市间协商、以及汉萨同盟对外磋商最正规的政治解决方式。
汉萨同盟大会并没有频繁召开
有趣的是汉萨同盟大会并没有频繁的召开,汉萨同盟第一次全体大会在1356年召开,1356-1400年间召开了27次,1400-1440年间召开了12次,1440-1480年召开了7次。
1356-1480年间举行的72次会议中,有54次是在吕贝克召开的。这表明在汉萨同盟大会之外,设立在吕贝克的汉萨同盟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汉萨同盟的日常协商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汉萨同盟大会及其常务会议的主要工作内容有如下几条:第一,在对外商业贸易活动方面,汉萨同盟大会需要讨论如何与国外贸易城市争取贸易特权,需要商议是否批准汉萨城市在国外签订的各种条约。
第二,在贸易制度方面,汉萨同盟大会需要对内部城市的商贸行为进行规范,例如制定成文的法律法规等,同时与不符合商业法规要求的同盟成员进行协商,如不予更改则给予警告或逐出同盟。
在对付不服从的城镇时,劝说、调解和最终的制裁都可被派上用场。科隆就曾因为不遵守汉萨同盟对英国的贸易禁止令而被同盟大会决定逐出同盟。
第三,在外交事务方面,汉萨同盟大会可以决定与哪些国家或城市交好,是否对某些城市或国家发动战争,何时停止战争,是否对某些国家采取经济制裁等。汉萨同盟一般不希望发动战争,战争对他们的商业贸易百害而无一利。
正如吕贝克城门标语希望警示来参加汉萨同盟大会的代表们一样“城内和谐,城外和平(CONCORDIADOMIFORISPAX)。
第四,在汉萨城市管理方面,要解决同盟城市间因为贸易摩擦而带来的争端,对城市矛盾进行疏导和调停。
此时汉萨同盟大会更像是一个仲裁机构,为保证汉萨同盟的和谐稳定,往往最终裁决会让争议双方都各退一步,或者在其他方面补偿受损的一方。
毫无疑问的是汉萨同盟中实力雄厚的城市往往拥有较大的话语权,特别是吕贝克,当汉萨同盟会议休会的时候,吕贝克城制定的一些法律条款就自动成为了汉萨同盟成员需要共同遵守的共同条款。
这虽然对其他城市来说有些不公平,但因汉萨同盟大会的常设委员会就设立在吕贝克,其他城市一般也无话可说。正如汤普逊所说:
“(吕贝克)在遇到运用同盟法令无法解决或是有利于自己城市利益的问题上,往往会直接将自己的城市法作为同盟法律适用,即便没有得到同盟议会的批准。”
汉萨同盟首都吕贝克未经同盟议会允许,便批准将该城自己的几项法律作为同盟法典的一部分,并付诸执行。
除了汉萨同盟大会这个最高的决议机构,汉萨城市分别在各自的日常组织实践中也制定了一批极具代表性的法律条文,这些法律条文多以城市法的形式面世。
这些城市法中的一些有其原型和范本,但更多的是在汉萨同盟日常的商业贸易和城市管理实践中产生。这些法律条文在汉萨同盟存续期间发挥了很大的作用,它们规范了当时的贸易活动,形成了一套大家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
在民族国家还未形成、中央集权也未成型的中世纪德意志地区来说是一次积极的尝试。
这些城市法在城市管理方面也确实起到了相应的作用,某些法典,如:《吕贝克城镇法》、《马德堡城镇法》等也被其他城市、甚至海外国家的某些城市所引用或借鉴。
吕贝克的法律被43个城市所接受,法兰克福的法律被49个城市所接受,汉堡的法律被4个城市所接受,弗莱堡的法律被19个城市所接受,慕尼黑的法律被13个城市所接受,不来梅的法律被2个城市所接受,不伦瑞克的法律被3个城市所接受。
城市法作为规章制度约束城市行为
由此可见,汉萨同盟的各大城市或独立立法,或借鉴其他城市法律,几乎都有城市法作为规章制度约束城市行为。
这些城市法共同构成了汉萨同盟内部具体的法律文本,也为研究汉萨同盟的研究者在法令层面提供了丰富的材料。
德意志北部地区的综述性城市法是由贵族艾克·冯·海珀古斯(EikevonRepgows)编纂于13世纪的《萨克森城市管辖法》(derSachesenspiegel),这部法典用拉丁文书写。
艾克·冯·海珀古斯长久的目标都是传播法律知识,让更多人享受世界的公正。因此随后他便将这部法典翻译为低地德文。
这本法典实际上是一本法院判决汇编,并附有探讨城市法院管辖权及其诉讼程序的论文,这是与其他法院判决不同的地方。汇编被译为波兰和波西米亚文,在波兰和波西米亚的城市广为援引。
在这本法典里主要包含了两方面内容。第一部分是土地法(dasLandrecht),它指的是包括农民在内的自由人应获得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这部分法律管辖的范围有:私有财产、婚姻缔结、财产分配、邻里事务等方面。
可以看出这是一部分相当于民法。第二部分是封建法(dasLehnrecht),这部分规定了封建时代的阶层关系和阶层秩序,每个阶层都需要服从应尽的封建义务等。
这一部分相当于封建时代确定贵族阶级地位的根本法律,是维护现存制度、维护社会秩序的基本原则。
《萨克森城市管辖法》流传后世的一共有四个抄本,德累斯顿抄本(dieDresdenBildhandschrift)、海德堡抄本(dieHeidelburgBildhandschrift)、奥登堡抄本(dieOldenburgBildhandschrift)、沃尔芬比特尔抄本(dieWolfenbüttelBildhandschrift)。
这么多抄本能留存下来不仅是《萨克森城市管辖法》传播范围广泛的体现,也是其法律应用时效长的体现。
这部法典在后世的传播影响广泛且持久,直到19世纪这部法典依旧被当做审判依据,而它同样也影响了德国现今的继承法、邻里法、道路交通法、环境法等法律的撰写。在狮子亨利的特许下,吕贝克城成为自由市。
1227年《吕贝克城镇法》(dasLübischeRecht)正式通过,这部法典在德意志北部地区较为通用,几乎所有的汉萨城市和一部分波罗的海城市的城市法都借鉴或直接使用这部《吕贝克城镇法》。
《吕贝克城镇法》
因此吕贝克也被称作这些城市的“母城”(dieMutterStadt),而那些借鉴《吕贝克城镇法》的城镇被称为“女儿城”(dieTochterStadt)。《吕贝克城镇法》主要规定了城市的组织机构和日常管理机构的工作。
其中规定了城市需要组成一个20位市议员(derRatsherr)组成的委员会(derRat),每人任期两年,但可以不限次数的参与选举。
市议员并非由市民直接选举,而是大多来自有钱的商人家庭或贵族家庭,他们的使命就是管理城市事务,进行调停和判决,他们中也有因为制定了不成功的政策而被判处死刑。
总的来说,《吕贝克城镇法》是一部关于城镇行政管理结构的法律,它规定了城市的行政组织模式,也被很多城市借鉴,对中世纪城市的组织形式建设和城市持续发展发挥了很大的作用。
《萨克森城市管辖法》更像是一部中世纪德意志北部自由市的宪法,这部法典提出了城市规则和城市立法的一些根本要求,比如:规定了城市必须服从于封建法,同时承认了城市市民的私有财产受保护等这些根本原则。
虽然这部法典具有封建性,并以维护当时封建统治秩序为目的。但也为德意志地区树立了良好的法制典范,启蒙了更多城市市民、甚至乡村民众的法律意识。
除了《萨克森城市管辖法》、《吕贝克城镇法》、《马格德堡城镇法》之外,还应注意到有一批其他城市编纂的城镇法也有较广的传播范围和较长的使用时间。例如:《美茵河畔法兰克福城镇法》、《汉堡城镇法》、《科伦城镇法》、《里加城镇法》等。
《汉堡城镇法》现在只有三部于1279年、1294年和1301年面世的抄本分别保存在德国下萨克森州的施塔德(Stade),拉脱维亚的首都里加(Rīga),和德国西北部自由市汉堡(Hamburg)。
而里加同样在与汉萨同盟的贸易往来中形成了自己国家特色的城市法律,即《里加城镇法》。
但是《里加城镇法》中包含了大量的《汉堡城镇法》、《吕贝克城镇法》的法律内容,有些甚至是直接复制而来。
当1294年旧的《里加城镇法》进行修订的时候,直接完全复制了《汉堡城镇法》的内容。这无疑是汉萨同盟影响力强大的一种展示,几乎直接影响了海外国家的重要城市的立法过程和法制内容。
汉萨城市内部形成的这些城镇法,无疑是中世纪自由市在法律层面上一次积极突破。
这些法律开启了城市立法的先河,让中世纪城市从听从上帝指令的《教会法》渐渐转向了以商业贸易、市民日常生活、司法体制建设、法院组织结构、城市日常事务管理等方面的城市自治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