贩卖“笑气”获刑!两被告人非法获利3.4万元被判刑
贩卖“笑气”获刑!两被告人非法获利3.4万元被判刑
“打气球”“奶油气弹”“甜甜的快乐气体”......近年来,这些词语在一些年轻人中悄悄流行开来,它们指的是同一样东西——“笑气”。
然而,这所谓的“笑气”可并不是什么“快乐源泉”。
近日,花山法院审结了一起非法经营罪案件,被告人非法出售的就是这种危险的“笑气”。
案情回顾
2022年4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闵某某、刘某伙同夏某某(另案处理),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共同出资购买并销售“笑气”,后三人因经营问题散伙。2022年6月,被告人刘某同闵某某仍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再度合伙,共同出资,多次从他人处购进“笑气”,分装后以每罐300元左右的价格对外出售。被告人刘某负责联系上家,二人均负责联系客户,收取货款,均分收益。2022年4月至9月期间,二人销售“笑气”金额至少67000余元,非法获利34000余元。经鉴定,被告人刘某销售的“笑气”中检出一氧化二氮。
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闵某某、刘某违反国家规定,在未取得经营许可的情况下经营一氧化二氮,销售额为67000余元,违法所得34000余元,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且系共同犯罪。最终判处被告人闵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笑气”它的化学名称是一氧化二氮,广泛应用于医疗临床、食品加工、电子工业、航空航天、汽车工业等领域。人吸食这种气体后,会感到短暂的轻松快乐,不自觉地发笑,甚至产生幻觉。人体在吸入大量“笑气”之后,会产生强烈的分离感,气体进入大脑后快速地累积,阻断大脑的供氧,导致中毒,使认知能力、记忆力受损。
不少年轻人被误导,以为“笑气”不是毒品,不会成瘾,喜欢通过吸食“笑气”获得快感,从而排解苦闷。
但吸食“笑气”并不会真的让你摆脱烦恼,只会让你一步步走向深渊。因为,“笑气”在人体内的弥散速度很快,人体吸入高浓度的“笑气”时,容易引发低氧血症,轻则缺氧昏迷,重则窒息死亡。
“笑气”虽然不是毒品,但国家相关部门已将它列入《危险化学品名录(2015)》。而近年来,司法机关对非法买卖“笑气”的打击力度也在逐年上升。作为一种危险物品,“笑气”的买卖、使用都有着相当严格的要求,任何非法使用、买卖一氧化二氮(“笑气”)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打击。
本文原文来自澎湃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