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女职工产前假申请条件及产假相关政策详解
上海女职工产前假申请条件及产假相关政策详解
在上海,女职工在怀孕7个月以上时可以申请产前假,具体条件和单位审批流程是什么?产假和产检期间的权益又有哪些保障?本文将为您详细解答。
女职工享受产前假有什么条件?
女职工怀孕7个月以上,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享受2个半月产前假:
- 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
- 经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有习惯性流产史、严重的妊娠综合症、妊娠合并症等可能影响正常生育,且本人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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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前假单位应该如何批?
如果女职工请产前假,单位是应当批准?还是可以批呢?这要看情况,给大家划划知识点。
✅请假时段
女职工妊娠7个月以上
✅休假时长
2个半月
✅单位应当批准情形
如经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有习惯性流产史、严重的妊娠综合症、妊娠合并症等可能影响正常生育的,本人提出申请。
✅单位可以批准情形
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
⚠️注:本人未申请,坚持上班
单位应给予每天工间休息1小时,按正常上班待遇支付;
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除了产前假
产假和产检相关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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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产假天数是多少?
根据国家规定,女职工生育可以享受的产假是9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15天。另外,根据上海的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女方还可以再享受上海市的60天生育假。所以是国家的98天产假+上海市的60天生育假=158天。
此外,女职工生育遇到特殊情况还可以适当增加产假。
- 第一种:女职工生育时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 第二种: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 第三种: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
- 第四种: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女职工产检期间工资怎么支付?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规定: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另根据《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三条规定:
“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内的初查),应算作劳动时间。”
也就是说,产检不能按病假、旷工处理,也不支付病假工资,产检期间的工资应按正常出勤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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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年度休完产假后还能享受年休假吗?
产假是指女职工在生育前后可享受的休假待遇。年休假与产假两者属于不同类型,又是相互独立的法定假期。
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也就是说,职工可以同时享受产假和年休假。
生育假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吗?
根据《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生育假一般应当与产假合并连续使用。生育假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具体可以通过下面这张表格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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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上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