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电票红冲政策最新变化及操作指南
数电票红冲政策最新变化及操作指南
数电票(电子发票)的红冲(即开具红字发票)政策近期有所调整,不再要求受票方先做用途确认即可进行部分红冲。本文将详细介绍这一最新变化,以及在实际操作中需要注意的关键事项。
数电票红冲新变化:部分红冲功能放开
在最新的政策调整中,数电发票不再要求受票方先做用途确认,销售方可以直接进行部分红冲。具体操作步骤如下:
登录电子税务局,点击发票业务—红字发票业务。
选择要红冲的发票。
点击销售退回或者销售折让开具。
改动金额,点击提交即可。
四种情况下数电票不能红冲
虽然部分红冲功能已经放开,但并非所有情况都允许开具红字发票。以下四种情况不允许开具红字发票:
- 蓝字发票已作废、已被认定异常扣税凭证、已锁定(已发起红字确认单或信息表且未开具红字发票、未撤销红字确认单或信息表)时,不允许发起红冲;
- 蓝字发票增值税用途为“待退税”“已退税”“已抵扣(改退)”“已代办退税”“不予退税且不予抵扣”时,不允许发起红冲;
- 蓝字发票税收优惠类标签中,“冬奥会退税标签”为“已申请冬奥会退税”时,不允许发起冲红;
- 发起红冲时,如对方纳税人为“非正常”“注销”等状态、无法登录系统进行相关操作时,不允许发起红冲。
数电票红冲必须注意的八个要点
冲红原因:冲红原因应由纳税人根据业务实际确定。需要注意的是,如原蓝字发票商品服务编码仅为货物或劳务时,红冲原因不允许选择“服务中止”;商品服务编码仅为服务时,红冲原因不允许选择“销货退回”。
选择红字发票票种:各票种之间的红冲规则为“新冲旧、电冲纸”,具体如下:
确认用途及入账:数电票未确认用途及未入账的,开票方发起红冲流程后,对应的数电票将被锁定,不允许受票方再进行发票用途确认操作。数电票未确认用途已入账的,若开票方部分开具红字发票后,允许受票方对该数电票未冲红的部分进行抵扣勾选;若开票方全额开具红字发票,则不允许继续抵扣勾选。
时限要求:试点纳税人发起红字发票开具流程后,对方的确认有时限要求:发起冲红流程后,开票方或受票方需在72小时内进行确认,未在规定时间内确认的,该流程自动作废,需开具红字发票的,应重新发起流程。
可用授信额度:试点纳税人开具数电票后,当月开具红字数电票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同步增加其可用授信额度。跨月开具红字数电票或开具红字数电票无法对应数电票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不增加其当月可用授信额度。对于销售折让的情形,也不会增加其可用授信额度。
同原蓝字发票一一对应: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发起的红字发票开具流程,不论《确认单》还是《信息表》,均需要同原蓝字发票一一对应。
作废红字发票开具流程: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在开具红字发票时,能够作废红字发票开具流程,具体规则如下:
(1)销方发起无需确认的红字确认单,未开具红字发票前,允许销方撤回;
(2)红字确认信息发起方在提交红字确认单后,对方尚未确认前,不允许修改,发起方可撤销红字确认单;
(3)购销双方任意一方发起且对方已确认的红字确认单,发起方不允许撤销红字确认单,确认方可在确认后且未开具红字发票前撤销确认单;
(4)已开具红字发票的红字确认单不允许撤销;
(5)发起红字确认单后、开具红字发票前,原蓝字发票被认定为异常凭证的,系统自动作废红冲流程。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红字发票后,是否需要追回已开具的发票: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数电票被红冲时,无需追回被红冲的数电票及其纸质打印件;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纸质发票被红冲时,需要追回被红冲的纸质发票。
既有数电票又有税控盘发票时的红冲处理
对于同时使用数电票和税控盘发票的企业,如果需要对已抵扣的纸质专票进行红冲,可以采用以下两种解决方案:
解决方案一:
- 销售方注销税控设备
- 购买方撤销之前开的红字信息表(必须先撤销)
- 销售方登录数电发票平台,申请红字发票业务
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选择已开具的税控发票,系统会弹出红字确认单(注意这里是红字确认单了)。
确认单传递到购买方,购买方登录平台确认后,销售方就可以用数电发票红冲这张税控发票了。
解决方案二:
如果税务局还批准可以领用的话,直接领用一张纸质发票到税控设备中开具红字发票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