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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心办坏事,由谁担责?

创作时间:
作者:
@小白创作中心

好心办坏事,由谁担责?

引用
网易
1.
https://m.163.com/dy/article/JGSTPFLE0550AN9P.html

"好意施惠"是基于良好道德风尚而实施的无偿帮助行为,常见的有允许他人搭乘顺风车、为倒车者打手势、到站叫醒、请客吃饭等。这些行为虽充满善意,却因缺乏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通常不受民法调整。那么,当"好意施惠"导致损害结果时,施惠者是否需要承担责任?本文将通过具体案例为您解析。

什么是"好意施惠"?

"好意施惠"是基于良好道德风尚而实施的无偿帮助行为,常见的有允许他人搭乘顺风车、为倒车者打手势、到站叫醒、请客吃饭等。这些行为虽充满善意,却因缺乏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通常不受民法调整。比如请客吃饭时一方爽约,另一方难以请求赔偿。但倘若施惠者在主观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形下导致损害结果,便需依据侵权规则酌情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分析:保安指挥倒车引发的纠纷

基本案情

一天,王某驾驶新车回到自家小区,由于车技还不娴熟,停车时交待小区保安李某帮忙指挥。不料倒车时,王某的车与其他车辆剐蹭,两部车都有不同程度的损伤。事后,交警出具事故认定书,认为王某应对事故负全部责任。

王某认为,因为保安李某指挥不当,才造成他的车与其他车辆剐蹭,遂以保安李某所在的物业公司作为停车场经营管理者,应承担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失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物业公司承担本次事故造成的5000余元损失。

法院判决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为侵权责任纠纷,责任承担须审查是否具有侵权行为、主观过错、受害人损失及因果关系四个要件。即便小区保安指挥、协助停车,此行为也属于"好意施惠"行为,不在被告物业公司的安全保障义务范畴。在没有证据证明保安存在过错的情况下,原告王某作为驾驶车辆的操作人员,应对事故的发生负全部责任,依法判决驳回王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好意施惠"行为,是行为人以建立、维持或者增进与他人相互关切、爱护的感情为目的而从事的,不具有受法律拘束意思,后果直接无偿利他的行为。小区保安指挥、协助停车行为并非物业管理公司的安全保障义务范畴,属于"好意施惠"行为,除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他人损害外,不应承担侵权责任。作为驾驶车辆操作人员,王某应对事故的发生负全部责任。这也就是"方向盘"原则。

其他典型案例

"好意同乘"案例

"好意同乘"也是生活中常见的好意施惠形式。如林某驾驶货车顺路搭载聂某,聂某因坐后车厢受伤。虽交警认定林某全责,但法院综合考量后,认定聂某未尽安全注意义务应自负主要责任,林某因未有效阻止且存在一定过错承担次要责任。这体现了在"好意同乘"案件中,法院并非单纯依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划分责任,而是全面考量双方的注意义务等因素。

摘梨受伤案例

再看刘女士去同事黎先生家摘梨被砸伤的案例,黄女士打梨赠与刘女士的行为属于好意施惠。因刘女士受伤与黄女士打梨无因果关系且黄女士无故意或过失,法院判定黄女士无需承担侵权责任。但假设受伤发生在打梨、捡梨过程中,黄女士若存在未提示危险等重大过失,则需承担一定责任,同时刘女士自身也应负担部分责任。

法律规定与司法实践

从这些案例可以看出,好意施惠行为中的责任界定,需综合多方面因素判断。法律既要维护受惠人的权益,也不能让施惠人因善意而承受过重负担。在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施惠人通常可减轻责任;而受惠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应对自身行为的风险有认知和防范。

这一系列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旨在平衡双方利益,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它鼓励人们乐于助人、友善好施,让施惠者在行善时无需过度担忧,同时也提醒受惠者要对自身安全负责。在构建和谐社会的道路上,我们既要倡导善意的传递,也要明确责任的界限,让每一份善意都能在法律的呵护下绽放光芒,让人与人之间的互助更加温暖而安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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