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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程序启动后债权人应当如何申报债权

创作时间:
2025-03-15 16:42:50
作者:
@小白创作中心

破产程序启动后债权人应当如何申报债权

引用
1
来源
1.
https://m.64365.com/zs/2179059.aspx

在企业破产程序中,债权人的权益保护是一个重要议题。本文将详细介绍破产程序启动后债权人如何申报债权,以及破产程序终结后未得到清偿的债权处理方式,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相关法律知识。

破产程序启动后债权人应当如何申报债权

破产程序启动后,债权人需要在接到清算组成立通知后的三十日内,或者自清算组成立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在申报债权时,债权人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是否有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破产程序终结后,未得到清偿的债权如何办

破产程序终结后,债权人通过破产分配未得到清偿的债权不再予以清偿,破产企业未偿清余债的责任依法免除。但是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2年内,发现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追回的财产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追加分配。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自破产程序依照本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或者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终结之日起二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追加分配:

(一)发现有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规定应当追回的财产的;
(二)发现破产人有应当供分配的其他财产的。

有前款规定情形,但财产数量不足以支付分配费用的,不再进行追加分配,由人民法院将其上交国库。

通过上述内容,相信已经解答了破产程序启动后债权人应当如何申报债权的问题。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应该要多了解学习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有法律问题时才能作出正确的判断,才可以更好的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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