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号灯故障致交通事故,各方如何担责?
信号灯故障致交通事故,各方如何担责?
在交通事故中,信号灯故障是否会影响事故责任的认定?一起因信号灯异常导致的交通事故案例,引发了关于责任划分的争议。本文将详细分析这起案件的经过、判决过程以及各方的主张,探讨在类似情况下,各方应承担的责任。
2023年2月20日7时10分左右,许某某驾驶苏J号小型轿车沿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五台山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嫩江路交叉路口,与驾驶悬挂“开发053519”治安管理登记牌的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沿嫩江路直行车道由西向东行驶至交叉路口左转弯的蔡某2发生碰撞,致蔡某2当场死亡,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经鉴定,蔡某2符合因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
2023年4月17日,盐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因事故发生时,路口东侧信号灯显示异常,故该起事故成因无法判定。”
陈某某1、陈某某2、陈某某3、陈某某4、陈某某5作为蔡某2的亲属,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许某某、东方交通公司赔偿因交通事故导致其近亲属死亡产生的各项损失合计1317647.5元。
一审法院认为:
根据监控视频,蔡某2在信号灯黑屏前驾驶摩托车左拐,经过斑马线时信号灯已变红,存在违规行为。虽然信号灯出现故障,但作为成年人,蔡某2应具有一定判断能力和常识,该故障还不足以完全影响其判断,故蔡某2对本起事故的发生具有一定过错。
许某某虽然是绿灯通过十字路口,但作为机动车驾驶人员通过十字路口时有注意观察、谨慎驾驶的义务,且从视频可以看出其通过路口时明显速度过快,许某某对本起事故的发生具有一定过错。
根据双方的具体行为和过错程度,一审法院酌情认定许某某承担55%的赔偿责任。东方交通公司已尽巡查维修义务,在本案中不承担赔偿责任。
经计算,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陈某某1、陈某某2、陈某某3、陈某某4、陈某某5因交通事故导致其近亲属死亡产生的各项损失合计794606.13元。
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其少承担167000元。其理由是:1. 本案中,受害人驾驶的是二轮摩托车,根据相关规定,事故无法认定时应认定双方承担同等责任,上诉人承担的商业险赔偿责任不应超过50%。2. 东方交通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担责任的认定不符合案件事实及事故认定证明。事故证明记载该单位负责维护的交通信号灯显示异常,与本案事故发生存在因果关系,其作为维修单位,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二审法院认为:
从“优者危险负担”角度而言,在轿车和电动二轮轻便摩托车之间,轿车在危险性方面高于电动二轮轻便摩托车,理应负更大的注意义务和更高的避险义务。一审法院根据双方过错、侵权行为、交通事故证明、损伤后果等因素酌定保险公司在超出交强险范围部分承担55%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二审予以支持。
东方交通公司作为交通设施的维护、维修单位,其提交的《情况说明》《安全生产日志》、照片等证明其尽到了合理的维修管理义务,且保险公司在一审中对于东方交通公司提交的证据亦未提出异议,故保险公司要求东方交通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保险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