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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物者的三重法律责任

创作时间:
作者:
@小白创作中心

高空抛物者的三重法律责任

引用
澎湃
1.
https://m.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28200734

随着高楼大厦不断增多,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事件时有发生,严重危害人民群众安全,侵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影响社会和谐稳定。为依法惩处和预防高空抛物行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保障人民安居乐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对高空抛物者的法律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

何谓高空抛物?

对此,上述法律并未给出明确定义。从字面意思理解,高空抛物是指“从距离地面有一定高度的空间”向外投掷、丢弃物品的行为。那么,距离地面多高的高度属于“高空”呢?原国家标准局(已撤销) 1983年4月15日发布的《高处作业分级(GB 3608-83)》第1.1条规定,“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以上(含2米)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均称为高处作业”。参照此规定,高空抛物中的“高空”应当是指距离地面2米以上的空间。就居民住宅楼而言,二楼及以上居民所处的专有空间,距离地面都在2米以上,故属于相关法律规定的“高空”,居住者向外抛掷物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高空抛物”。

高空抛物的杀伤力有多大?

按照物理学常识,同等质量的物体,所处的高度越大,势能就越大,从高处坠落到地面时的速度就越快,动能就越大,所产生的杀伤力就越强。也就是说,是速度让不起眼的小小物体产生了巨大的杀伤力。子弹之所以能致人于死地,原理就在于此。根据网络公布的实验结果,一个重30克的鸡蛋从18楼抛下,可以砸破人的头骨,从25楼抛下可以致人死亡;一个空易拉罐从15楼抛下可以致人残疾,从25楼抛下可以致人死亡。从高空抛掷的小质量物体杀伤力尚且如此巨在,大质量物体就更不用说了。

高空抛物者面临哪些法律责任?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民法典及刑法的相关规定,高空抛物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行为人一般要受到治安管理处罚;致人损害的,要承担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要承担刑事责任。

行政责任

高空抛物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应当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规定:“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分为警告、罚款、行政拘留、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

民事责任

高空抛物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侵权民事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等。

刑事责任

高空抛物情节严重的,承担刑事责任。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高空抛物罪)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这里所说的“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多次实施高空抛掷物品行为、高空抛掷物品数量较大、在人员密集场所实施高空抛物、高空抛物造成一定损害等情形。如果行为人的犯罪行为同时触犯刑法的其他规定,构成刑法规定的其他犯罪(如故意伤害罪、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故意杀人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按照重罪进行处罚。

典型案例

案例一: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的典型案例

朱某明诉阳山县某手袋厂等用人单位责任纠纷案
——员工过失抛物致人伤残,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陈某强是阳山县某手袋厂(以下简称手袋厂)的实际经营者,其租用阳山县“和平旅馆”的一楼和四楼作为手袋厂的工作场地。2018年1月9日,黄某燕在该手袋厂四楼上班,期间其将一捆半成品的手袋从四楼楼梯间直接抛下一楼楼梯口,砸到“和平旅馆”旅客朱某明的颈部,致朱某明当场昏倒在地。经鉴定,朱某明四肢瘫痪,构成一级伤残。

法院审理认为,黄某燕因疏忽大意从四楼抛下半成品手袋导致朱某明受伤,二者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黄某燕作为手袋厂员工,受经营者陈某强的雇请在厂里从事手袋生产加工工作,其将生产加工的半成品手袋以“抛运”的方式从四楼运送至一楼,属于执行工作任务,故手袋厂作为用人单位、陈某强作为手袋厂实际经营者,应对黄某燕的职务行为对朱某明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遂判决手袋厂、陈某强连带赔偿朱某明各项损失71.50万元。

案例二: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公布的典型案例

一时偷懒少跑腿,伤害邻里真后悔
——闵行区钱某某高空抛物案

2021年3月11日14时许,居住于上海市闵行区某小区17楼的被告人钱某某,因懒于下楼扔垃圾,将8个小型玻璃瓶、1个金属罐子及快递单等垃圾装入一个白色纸袋内,从卫生间窗口抛出,砸中停放在楼下停车位上的车辆,致车辆后挡风玻璃、后行李箱等处损坏。经鉴定,车辆物损共计人民币1488.21元。该案经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以高空抛物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采纳检察机关的意见,以高空抛物罪判处钱某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本文原文来自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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