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小白 wenxiaobai
资讯
历史
科技
环境与自然
成长
游戏
财经
文学与艺术
美食
健康
家居
文化
情感
汽车
三农
军事
旅行
运动
教育
生活
星座命理

生或不生,谁来决定?两个案例解读生育权法律问题

创作时间:
作者:
@小白创作中心

生或不生,谁来决定?两个案例解读生育权法律问题

引用
澎湃
1.
https://m.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27184991

生育与否,是每个人的重大人生抉择。在法律上,生育权如何界定?当夫妻双方意见不一时,法律又会如何裁决?本文通过两个真实案例,为您解读生育权相关的法律问题。

随着时代发展,在家相夫教子、成为贤妻良母已经不是女性必经的道路。尽管如此,生育与否依旧是每个人人生道路的重大抉择,是家庭内部的重要话题,也是时常引发广泛讨论的社会话题。

在一个家庭中,妻子享有的生育权是基于人身权中的一种生命健康权,丈夫所享有的生育权是身份权中的一种配偶权。当丈夫生育的意愿与妻子不生育的自由相冲突时,法律会优先保护哪一方呢?

今天,小编为大家带来了2则由《中国妇女报》发布的关于生育权的案例,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案例一:丈夫不配合做试管婴儿,妻子起诉离婚获支持

小丹和小明2011年经人介绍相识相知,一年后迈入婚姻殿堂。婚后,两人在家庭重大方向性事务及关系处理上矛盾不断,2021年1月,小丹起诉至法院要求与小明离婚。

小丹诉称,自己已经38岁了,和小明结婚多年未育有子女,早前医院诊断为小丹不孕不育并建议做试管婴儿。但是小明却对宗教信仰毫无节制地沉迷,要求按照他的理念尝试辟谷、正骨、求佛来得子,且花费高昂,三年多没有成果。

此外,在小丹母亲生病期间,小明对小丹去医院寻求西医治疗坚决反对并多次争吵,不希望小丹给母亲做化学治疗,希望自生自灭,顺其自然,对于疾病治疗双方存在巨大分歧并经常争吵。

小丹认为小明对宗教信仰毫无节制的沉迷导致逐渐远离家庭责任,疏远家庭关系,花费大量金钱和时间在宗教信仰的传播及布施上,完全无视婚姻家庭应承担的责任与义务,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且双方目前已经分居近一年,故要求与小明离婚。

小明不同意离婚,他认为双方感情没有完全破裂。夫妻吵架很正常,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小明认为其信奉佛教并未影响到家庭生活。小丹母亲生病治疗的事情,两人看法不一样,他只是提出了观点并没有强制干预。此外,小明说双方因身体原因不适合自然受孕,他虽然不同意参与试管等辅助生殖方式,但并非不同意生育,仅是不太认同试管的方式。

所谓生育权

是指公民依法通过两性自然或人工授精受孕、怀胎、分娩以及无性生殖的方法,繁衍养育后代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32条规定:妇女依法享有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子女的自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23条明确,夫以妻擅自终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民法典第1079条第3款第5项规定处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

本案中,小丹表示了强烈的生育子女的意愿,虽然小明表示并非不同意生育,但客观上双方在近10年的婚姻关系内未生育子女。且双方现已分居,近一年内没有有效沟通或改善夫妻关系的行动,以双方目前的状态,短时间内难以实现生育需求,经调解无效,应当适用民法典第1079条第3款第5项规定“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对于小丹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案例二:妻子擅自打胎,侵犯丈夫的生育权?

薛二和李一相识相恋后自愿登记结婚。李一与前夫育有一子,现在跟随薛二和李一一起生活。婚后,薛二和李一一直没有生育共同的子女。薛二多次与李一沟通,希望可以拥有一个自己的孩子,但始终遭到李一的拒绝。薛二考虑到夫妻感情尚好,且李一承诺会和自己白头偕老,便接受了李一拒绝生育的事实,愿意将李一与前夫之子视为己出进行抚养。

后来,薛二知道李一此前曾怀孕,但背着薛二擅自到医院做了人工流产。薛二深受打击,觉得没有办法再和李一共同生活,便向法院起诉离婚,并以妻子李一擅自终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要求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

薛二和李一相识相恋后自愿登记结婚,且婚后感情较为深厚。生育不是婚姻的必然结果,女性也并非生育工具,公民享有生育的权利,同时也享有不生育的自由。本案中,李一与前夫之子和薛二已经形成了法律上的继父子关系,薛二有权在年老以后要求其履行赡养义务,不必担心因未育子女而老无所养。综上,法院依法驳回了薛二的诉讼请求。

最后,生育权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作为男性公民,虽然享有生育权,但其生育权的实现,是建立在女性生育权的基础之上。夫妻双方只有协商一致,共同行使这一权利,生育权才能得以实现。

© 2023 北京元石科技有限公司 ◎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4294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