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肠易激综合征的诊断标准演变:罗马III与罗马Ⅳ的对比与探讨

创作时间:
作者:
@小白创作中心

肠易激综合征的诊断标准演变:罗马III与罗马Ⅳ的对比与探讨

引用
网易
1.
https://www.163.com/dy/article/J585MC0V05562L68.html

肠易激综合征(IBS)是一种常见的功能性肠道疾病,其诊断标准经历了多次演变。目前国际上主要采用罗马III和罗马Ⅳ两个诊断标准。本文将详细介绍这两个标准的具体内容,并对其异同进行比较分析。

罗马III诊断标准

罗马III诊断标准于2006年提出,是IBS诊断的重要里程碑。该标准主要基于患者的症状学表现,强调症状的反复发作和持续时间,并排除器质性疾病。具体诊断标准如下:

  1. 反复发作的腹痛或不适,最近3个月内每个月至少有3天出现症状。

  1. 合并以下2条或多条:
  • 排便后症状缓解。
  • 发作时伴有排便频率改变。
  • 发作时伴有大便性状(外观)改变。

此外,罗马III标准还提出了支持IBS诊断的症状,包括:

  • 排便频率异常(每周排便少于3次,或每日排便多于3次)。
  • 粪便性状异常(干粪球或硬粪,或糊状粪/稀水粪)。
  • 排便费力。
  • 排便急迫感、排便不净、排黏液便以及腹胀。

罗马III标准的提出,为IBS的诊断提供了明确的依据,使临床医生能够更准确地识别和诊断IBS患者。

罗马Ⅳ诊断标准

罗马Ⅳ诊断标准于2016年提出,是对罗马III标准的进一步更新和完善。该标准在保留罗马 III标准核心要素的基础上,对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和补充,使诊断更加准确和全面。具体诊断标准如下:

  1. 腹部疼痛至少每月4次,伴有以下1项或多项:
  • 与排便有关。
  • 排便频率改变。
  • 粪便性状改变。
  1. 在有腹痛和便秘的患儿中,便秘缓解后腹痛无减轻(疼痛随便秘减轻而缓解的属于功能性便秘)。

  2. 经适度评估,症状不能用其他疾病情况来解释。

罗马Ⅳ标准相较于罗马III标准做出了一些改变,例如明确了便秘型IBS与功能性便秘的区别,使诊断更加精确。此外,罗马Ⅳ标准还根据Bristol粪便性状分型量表(BSFS)将IBS分为便秘型、腹泻型、混合型、不定型四型,为IBS的精准治疗提供了依据。

罗马III与罗马Ⅳ标准的比较

罗马III和罗马Ⅳ标准在IBS的诊断中各有优缺点。罗马 III标准简单明了,易于操作,为IBS的诊断提供了明确的依据。然而,该标准对症状的描述较为宽泛,可能导致部分患者的漏诊或误诊。罗马Ⅳ标准在保留罗马 III标准核心要素的基础上,对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和补充,使诊断更加准确和全面。特别是该标准明确了便秘型IBS与功能性便秘的区别,为IBS的精准治疗提供了依据。但罗马Ⅳ标准相对复杂,需要临床医生具备较高的专业知识和经验才能正确应用。

综上所述,罗马III和罗马Ⅳ标准在IBS的诊断中各有优缺点,临床医生应根据患者的具体情况和临床经验选择合适的诊断标准。同时,随着对IBS发病机制认识的深入和临床研究的进展,未来的IBS诊断标准将更加完善和精准。

在诊断肠易激综合征之前,医生会排除其他可能的疾病,如炎症性肠病、肠道感染、肠道肿瘤等。所以需要通过详细地病史询问、体格检查和必要的检查手段来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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