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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无罪推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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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无罪推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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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罪推定原则是现代刑事诉讼程序中最重要的原则之一,其核心理念是“任何人未经法院依法判决确定有罪之前,应视其或推定其无罪”。这一原则经过长时间的发展,已成为现代法治国家的共识。本文将从无罪推定原则的概述、相关案例分析、在中国的发展现状等方面进行详细探讨。

一、无罪推定原则概述

无罪推定原则作为一个完整的法律思想和概念,是由十八世纪意大利著名的启蒙思想家贝卡利亚提出的,他在其所著的《论犯罪与刑罚》中指出:“在法官判决之前,一个人是不能被称为罪犯的。只要还不能断定他已经侵犯了给予他公共保护的契约,社会就不能取消对他的公共保护”。此后,经过不断地发展与完善,无罪推定原则为欧洲各国纷纷仿效,并逐渐为世界许多国家所公认,并相继写入宪法或刑事诉讼法典中逐渐法律化,成为一种具有世界意义的刑事诉讼法律原则。

喜欢看美剧的朋友,特别是在一些律政剧中,比如《傲骨贤妻》(The Good Wife)、《皇家律师》(SILK),会经常听到辩护律师常说的一句话:“innocence until proven guilty”(在被证明有罪之前是无罪的),就是无罪推定原则的最好体现。

无罪推定原则主要包含以下三点内容:

  1. 只有法院才能判决一个人有罪,其他任何单位和机关都没有权利作出有罪判决。
  2. 法院判决有罪的前提是必须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
  3. 在判决尚未生效前,推定被告人无罪;不能因为其被逮捕、被关押而认定被告人有罪。

二、相关案例

(一)辛普森杀妻案

提到关于无罪推定原则的案例,则不得不提美国的“辛普森杀妻案”这一经典案例,相信该案也是法学院老师一遍又一遍给学生们所提及的、关于贯彻无罪推定原则最为经典的一个案例。

辛普森作为前美式橄榄球运动员,其职业生涯的成就可以算得上辉煌,他被誉为橄榄球职业史上的最佳跑卫,在退役后也入选美国橄榄球名人堂。1994年6月12日,辛普森的前妻妮可·布朗与其好友罗纳德·高曼在家中被谋杀,辛普森有重大作案嫌疑。后经过一系列庭审,由于检方当庭出示的证据存在重大程序违法且全部为间接证据,难以自圆其说,使辩方能够以比较充足的证据向陪审团证明辛普森未必是凶手,并不能排除合理怀疑,因此,陪审团裁决辛普森无罪。

在美国的司法制度中,刑事案件采用的定罪标准是“超越合理怀疑”。那么,什么是“超越合理怀疑”(beyond a reasonable doubt)呢?由于刑事案件轻则剥夺人的财产和自由,严重的甚至会剥夺一个人的生命。因此,陪审团在作出裁决时,如果检方出示的证据破绽较多,并不能使陪审团内心确信被告就是犯罪的人,达不到超越合理怀疑的程度,陪审团就会宣告被告无罪。有人评价说,美国司法制度的特征之一是“宁可漏网一千,不可冤枉一人”,此语极为传神。

(二)云南杜培武案

对于我国的司法制度来说,杜培武案可以说是能够体现无罪推定原则重要性的一个经典案例,也说明了我们为什么要对刑讯逼供说“不”!

1998年4月12日,正在焦急寻找妻子的民警杜培武被抓到了昆明市公安局,原因是涉嫌杀害妻子王晓湘及路南县(现为石林县)公安局副局长王俊波,凶器为王晓湘随身携带的“77式”手枪,但枪支去向不明。随后,杜培武在专案民警的疲劳审讯加刑讯逼供下,违心供述了自己杀害妻子及副局长的“事实”,甚至还要尽可能的揣摩办案人员的意图,按照他们的要求去“供述”杀人事实。经过云南省高院二审,杜培武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直到2000年,警方破获了以杨天勇为首的特大杀人团伙案,在杨天勇的保险柜里,赫然躺着王晓湘丢失的那把手枪。

其后,云南省高院下达再审判决,宣告了杜培武无罪,有关单位也恢复了杜培武的岗位和待遇。从民警到囚犯,再从囚犯到民警,这过山车式的人生履历,在杜培武身上却切实经历了一遍。2007年,杜培武在接受《南方人物周刊》采访时说:“我是学刑侦的,应该说具有反侦查经验,都被整招了,你说整到了什么程度?”

无论是美国的辛普森杀妻案,还是中国的杜培武案,这一正一反的结果,毫无疑问的体现了无罪推定的重要性。特别是在面临刑讯逼供的前提下,几乎没有人能够扛得住,被迫承认自己从未做过的案子,作出违心供述几乎是唯一的选择。

三、无罪推定原则在中国的发展

目前,对于我国刑事诉讼领域来说,并未完全贯彻“无罪推定原则”这一理念,只是一定程度上吸收了“无罪推定”的精神,在《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人民法院依法定罪原则:“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根据上诉规定,我国确立的人民法院依法定罪原则主要有以下两个含义:

  1. 人民法院依法享有最终定罪权。但对于无罪案件的确定权这一部分,法律上仍然交给了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及一些特定机关通过不立案、不起诉等来行使。
  2. 在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有罪之前,任何人都是无罪的。哪怕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只要还未被法院判决有罪且在判决生效之前,就不能将其作为一名罪犯对待。

相较于之前我国刑事司法领域普遍存在的“有罪推定”的传统观念来看,《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确立的人民法院依法定罪原则是一个很大的进步,在保障人权、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方面有着很大的作用,但也不能忽视现阶段我们所存在的一些问题:

(一)尚未规定“沉默权”制度

“沉默权”制度起源于17世纪的英国,其基本要义是“任何人不得被强迫自证其罪”。 而在1966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通过对一起案件的再审,确立了著名的“米兰达规则”,将之前传统的“默示沉默权”升格为“明示沉默权”。

而在我国的法律中,只是规定了犯罪嫌疑人的“如实供述”义务,并未规定“沉默权”。而且在大陆法系的传统中,“职权主义”的诉讼模式下,办案机关以国家公权力做后盾,较为强势,而犯罪嫌疑人则处于以私人对抗国家机关,具有天然的劣势地位。

(二)刑讯逼供现象时有发生

虽然我们国家一再强调禁止刑讯逼供,但好像也屡禁不止。每一个冤案产生的背后,都充满着刑讯逼供。而且,刑讯逼供从世界范围上来看也是一个难以根除的问题。

我们熟知的“呼格吉勒图案”“张氏叔侄案”“赵作海案”“杜培武案”……这一系列冤案的发生与刑讯逼供是密不可分的。刑讯逼供不仅摧残人的肉体和精神,还严重的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还挑战司法权威的底线,损害我国司法机关的形象,应当严厉禁止。

(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尚未完善

《刑事诉讼法》中虽然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但目前尚不够完善,其中最主要的一点就是对于“毒树之果”是否应当排除的问题。目前我国虽然对于非法证据作出了一定的分类,但是仍有很大的不足,而且对于非法取证的惩罚性措施规定的还不够,这也导致了非法取证手段层出不穷,屡禁不止。

四、总结

保障人权是无罪推定原则最重要的价值追求,无罪推定原则是刑事诉讼领域中最重要的环节之一,也是基本原则,也是现代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在我国,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贯彻和落实无罪推定原则显得尤为重要。推动无罪推定原则的构建与完善,对于构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极为重要的一环。

更多参考:

  • 中国法院网:论无罪推定
  • 中国法院网:疑罪减等与疑罪从无——从个案看审判实务中的无罪推定
  • 百度百科:“辛普森杀妻案”词条
  • 新浪网:杜培武案:从警到囚,从囚到警—追寻正义容不得太多的消耗与等待
  • 搜狐网:十大冤案之杜培武:到最后,反侦查经验丰富的警察,还是招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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