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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了!贷款机构不能向债务人的联系人催收

创作时间:
作者:
@小白创作中心

明确了!贷款机构不能向债务人的联系人催收

引用
1
来源
1.
https://finance.sina.cn/2025-03-14/detail-inepqxct9789692.d.html

近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发布《互联网金融个人网络消费信贷贷后催收风控指引》(以下简称《指引》),这是我国首个聚焦贷后催收业务的国家级规范,其发布实施有效填补了贷后催收环节长期存在的规范空白,为加强行业自律管理、提升从业机构合规管理水平、识别暴力催收等违法违规行为提供了权威依据,是贷后催收行业迈向规范健康发展的关键一步。

《指引》指出,金融机构和第三方催收机构应履行个人信息保护的主体责任,只能向债务人催收,不应向联系人催收。

联系人明确拒绝催收人员的请求或要求催收人员不得再联系的,催收人员不应再与其联系。

催收人员只可向联系人询问债务人联系方式和(或)请其代为转告债务人与金融机构联系,不应透露债务人的逾期欠款金额、欠款时间等欠款信息。

当联系人明确表示愿意为债务人偿还欠款时,可视情况提供还款所需必要信息。

向担保人等连带责任人催收应以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和协议约定为限。

此外,通过发送短信、语音、5G消息等方式开展催收作业的,应符合电信行业相关规范 YD/T 2823。

双方已事先约定催收时间的,催收作业从其约定。双方未约定催收时间的,催收作业不应在每日22:00至次日8:00进行。

以语音形式(含智能语音)进行告知式催收,同一金融机构和其合作的第三方催收机构对单一债务人拨通电话频次每日合计不应超过3次,与债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金融机构和第三方催收机构应对催收全过程进行记录,确保记录真实、客观、完整。第三方催收机构应向金融机构提供完整的催收记录。相关记录应至少保存2年。

文件明确,金融机构应审慎开展个人网络消费信贷业务,全面、客观评估借款人的借款用途、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等情况,向具备借款条件的借款人推荐合适的贷款产品。金融机构应在贷款合同或服务协议中对贷款产品的期限、利率、还款安排、逾期可能采取的措施,违约责任,个人信息处理等与催收相关的关键信息进行突出标识(例如加粗、加黑、下画线等),提醒借款人认真,仔细阅读。金融机构应切实践行负责任金融的理念,合规经营,加强金融消费者教育和保护,引导借款人理性借贷、合理规划还款。

下一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将持续推动标准落地实施,不断加强贷后催收自律管理,推动贷后催收行业规范健康发展。此外,自国家标准《互联网金融 个人网络消费信贷 贷后催收风控指引》实施之日起,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于2024年5月15日发布的《互联网金融贷后催收业务指引》同时废止。

本文原文来自新浪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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