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金收入核算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
租金收入核算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
租金收入的核算不仅关系到企业的会计处理,还直接影响到企业所得税的计算。本文通过两个具体案例,详细分析了会计处理与税法规定的差异,以及这些差异如何影响企业所得税的计算。
根据《租赁》会计准则的规定,会计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租金收入,即不论租金如何支付均按照租赁期间均匀确认收入。
根据国税函【2010】7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如果租赁期跨年度,且租金一次性提前支付,出租人可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如果租赁期跨年度,租金分次支付,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
案例一分析
2017年甲公司根据业务需要租入乙公司的一间仓库,作为存放商品的仓库使用,两个公司会计核算均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合同约定租赁期两年,从2017年9月1日开始至2019年8月31日止,每月租金1万元,共计24万元,合同约定租赁开始日甲公司支付全部租赁费24万元。该仓库每月计提折旧0.6万元。
乙公司会计处理
收到租金
借:银行存款240000 贷:预收账款240000
预缴增值税(假设税率5%)
借: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11429 贷:银行存款11429(240000/1.05*5%)
确认每月收入
借:预收账款10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9524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476(10000/1.05*5%)
计提每月折旧
借:其他业务成本6000 贷:累计折旧6000
会计分析:2017年会计共确认4个月租金收入,2018年会计共确认12个月租金收入,2019年会计共确认8个月租金收入。
涉税分析:根据国税函【2010】79号文件规定,乙公司2017年确认租赁收入4个月,2018年租赁收入12个月,2019年租赁收入8个月。
所以,会计与税法在确认租金收入的方式中不存在差异,对企业所得税没有影响,无需调整。
【特别提示】租金收入有无发票,出租人均正常纳税;但承租人未取得发票,增值税进项税额不能抵扣,企业所得税不能税前扣除。
案例二分析
2017年3月甲公司根据业务需要租入乙公司的设备,合同约定租赁期12个月,每月租金10000元,租赁开始日是2017年3月1日,租金分为两次支付,租赁开始日支付全部租金的一半,2017年9月支付剩余租金。租赁开始日乙公司如期收到租金,但是,剩余租金未按时收到,直到2018年1月才收到。
乙公司会计处理
2017年3月收到租金60000元
借:银行存款60000 贷:预收账款60000 借: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8718 贷:银行存款8718(60000/1.17*17%)
3月末至8月末,按月分别确认当月收入
借:预收账款10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8547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1453(10000/1.17*17%)
9月虽然未收到租金,应确认收入及增值税额
借:预收账款17265(8547+8718) 贷:其他业务收入8547(10000/1.17)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8718(60000/1.17*17%)
2017年10月至2018年2月按月确认收入
借:预收账款8547 贷:其他业务收入8547
2018年1月收到租金
借:银行存款60000 贷:预收账款60000
会计上2017年共确认租金收入85470元(每月8547*10);税法《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因此,尽管9月份未实际收到剩余租金,乙公司2017年应确认的租金收入依然是102564(102564=120000/1.17)元,对企业所得税要纳税调增17094元。
结论
会计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租金收入,即不论租金如何支付。而税法对租金一次性提前支付的,出租人可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确认收入,则会计与税法确认租金收入无差异,对企业所得税没有任何影响;但租金分次支付的,税法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会计与税法确认方法存在差异,对企业所得税有纳税影响,要调整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