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看懂什么是“执转破”
一文看懂什么是“执转破”
当企业陷入经营困境,无法偿还债务时,"执转破"(执行转破产)制度提供了一种解决途径。本文通过一个服装公司经营不善的案例,详细解释了什么是"执转破",以及其具体操作流程和法律依据。
A公司是一家小有名气的服装公司。然而,公司近些年经营不善,对外拖欠了大量债务,职工工资也无法及时发放。职工小李和债权人B公司都向法院起诉了A公司,要求给付工资和拖欠的货款,得到了法院的支持。然而,当他们申请执行时,才发现A公司欠有大量债务,已查控财产不足实现全部债权人债权。于是,小李和B公司来到法院寻求帮助。
“法官,我打官司明明赢了,但就是拿不到工资,这可是我辛辛苦苦赚的血汗钱呀!”
“法官,我们公司的现金流本来就不多,现在公司经营也要陷入困难了。现在A公司还欠了别人很多债,我们是不是没希望了?”
A公司成为了名存实亡的“僵尸企业”,小李和B公司应当何去何从?
“先别急,你们可以申请A公司进入‘执转破’程序。”
“啊?什么是‘执转破’?”
“‘执转破’是执行转破产制度的简称。根据法律规定,执行转破产,是指在执行程序中发现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符合破产条件,经有关当事人同意后,裁定中止对该被执行人的执行,并将执行案件相关材料移送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进行破产审查的制度。”
“这破产我也不懂呀。”
“企业破产,就是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通过重整、和解或清算等法定程序,实现债务公平清偿,以及在可能情况下实现企业拯救的法律制度。关于破产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作出了具体规定。转入破产审查后,法院会组成合议庭,通过法定程序审查被执行人,也就是A公司是否具备进入破产程序的条件。如果符合条件,合议庭会裁定A公司进入破产程序。”
“那什么才是符合条件?”
“适用执行转破产,需要满足三个条件:一是被执行人是企业法人;二是被执行人具备破产原因,就是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三是相关当事人的书面同意,即被执行人或者有关它的执行案件的申请人书面同意将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所以,你们书面同意,就可以将A公司的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啦。”
“公司都破产了,拿回我的工资听着更没戏了呀?”
“别着急。破产程序能够解决执行程序中无法解决的问题,如针对被执行人恶意转让债权、恶意进行个别清偿、无偿转让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交易财产、虚增资本、抽逃资金、空壳经营等行为,进入破产程序后,法院会确定破产管理人对A公司的债权债务进行更全面的清理。破产管理人可以依据破产法规定的可撤销制度、无效制度和出资义务加速到期等制度,依法收回债务人不当行为所损失的财产,实现债务人财产价值的最大化,提高债权清偿率,切实维护所有债权人合法权益。你是A公司的职工,根据破产法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职工工资要第一顺位清偿。所以,还是有可能拿回工资的哦。”
“那我们公司呢?”
“在破产程序中能够打破执行程序中的清偿顺位,按比例对普通债权人进行公平清偿。此外,在推进实施‘执转破’程序中,如果发现A公司属于纯粹因为财务困难而非市场竞争本身而陷入困境的有营运价值的公司,还可以通过破产重整、和解来进行综合施治,帮助其盘活资产、改善经营管理、使其恢复生机、重新生产经营。普通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就更能得到保障了。”
你们需要写一份书面申请,向法院申请将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破产申请书通常要写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目的以及申请的事实和理由。之后就配合法院,按照法律程序处理即可。
小李和B公司递交了破产申请书,不久后,他们收到了法院受理A公司破产的裁定书。原本认为无法实现的债权,终于又有了实现的可能……
自今年全市法院推动开展“执破融合”工作以来,密云法院已接收第一批执行移送破产审查案件4件,裁定受理破产清算申请3件,第二批案件也即将移送破产审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年修正)》
第五百一十一条 在执行中,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符合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执行法院经申请执行人之一或者被执行人同意,应当裁定中止对该被执行人的执行,将执行案件相关材料移送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
第五百一十二条 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执行案件相关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将是否受理破产案件的裁定告知执行法院。不予受理的,应当将相关案件材料退回执行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
第二条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具有天然的融合属性,“执转破”为“僵尸企业”类被执行人彻底退出市场、彻底退出执行程序,提供了一种制度性通道。
破产制度是建立健全投资环境的有力支撑,有进有出,优胜劣汰,才能更好符合市场发展规律,促进商业和经济有序、良性发展。“执转破”的有效实施有利于营造创新创业的良好营商环境。依法移送和审理“执转破”案件,集中清理“僵尸企业”,盘活具有发展潜力的企业,能够为切实解决执行难提供有效抓手,为北京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本文原文来自澎湃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