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合伙怎样才能好“聚”也好“散”?
个人合伙怎样才能好“聚”也好“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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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间经营中,个人合伙因具有启动方便、优势互补、资源共享等优点被广泛应用,多建立在朋友、亲属等“熟人”之间,但这种基于人情关系的合伙往往没有详细的合伙协议,没有规范的管理制度,甚至没有任何合伙账目,只有基于“信任”的口头协议,在“散伙”时往往产生许多矛盾纠纷,那么该如何规避这种风险呢?
案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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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与蒋某协商共同经营小吃摊,合伙资金均摊,收入分红平均分配,刘某负责采购,蒋某负责摊位经营,但两人之间并没有签订书面协议,后来因为生意不好,小吃摊无法继续经营,刘某向合伙人蒋某要求退回自己在合伙时的入股的本金1万元未果后,诉至法院。经过法官调查,双方未签订过书面合伙协议,也未就合伙的出资,收支等进行过结算,考虑到各方当事人年龄尚小,同时也是出于共同经营为目的进行合伙,法官组织双方进行了调解,耐心组织对合伙收支等进行结算,最终当事人各退一步,案结事了。
法官提醒
本案虽案结事了,但类似案件不在少数,反映出了个人合伙的风险,且个人合伙在法律中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所以更需要参与合伙的人员自行设计一套“游戏规则”,而“游戏规则”最根本就体现在合伙协议上。合伙个人合伙经营者对于合伙事务就草草一到两张纸,认为合伙开始和气生财。但是任何合作都应当“先小人后君子”,事后在合伙出现分歧或者合伙事务出现困难事后,才可以按照“游戏规则”来保护所有人的利益,否则反之。俗话说无规矩不成方圆,从上述一些案件中完全可以体现个人合伙的风险所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七条,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十八条规定: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 经营场所的地点;
(二)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
(三)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四)合伙人出资方式、数额和交付期限;
(五)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
(六)合伙事务的执行;
(七)入伙与退伙;
(八)争议解决办法;
(九)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十)违约责任。
笔者认为应当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规定的条款来起草个人合伙协议,确立明确的“游戏规则”,这样才能在正常经济活动中保护双方的利益,保护合伙事务的有序进行,减少个人合伙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