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餐后乘电梯摔伤,饭店需承担责任吗?
用餐后乘电梯摔伤,饭店需承担责任吗?
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3·15
开栏语
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到来之际,为更好地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普及法律知识,增强消费者维权意识,涟水法院开设“315案例说”专栏,精选典型案例,以案释法、以案明理。通过剖析案例背后的法律关系和裁判要旨,帮助消费者了解自身权益,掌握维权方法,引导经营者诚信守法经营,共同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用餐后乘电梯摔伤,饭店需承担责任吗?
案情
原告李某某在某饭店用餐结束后,乘电梯行至一楼,在出电梯时从台阶旁边踩空导致摔伤。事故发生后,李某某被送至医院治疗,共花费医疗费97812.18元、护理费5172.5元、交通费3200元等,某饭店仅垫付医疗费2000元。后经司法鉴定,李某某此次外伤,构成人体损伤十级伤残。因李某某与某饭店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李某某诉至法院,要求某饭店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280135.91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利,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 李某某在某饭店不慎摔伤,根据派出所的接处警工作登记表载明的内容及现场照片可以看出,该饭店一楼电梯口台阶距离地面有一定高度的落差,并且未安装护栏或提醒标识,具有一定的危险性。该饭店作为经营者、管理者,应当负有以保障顾客人身安全的义务,但被告未在有安全隐患的地方设置安全提示标志或安装护栏,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致原告不慎踩空摔倒受伤,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的规定,综合本案事件发生的原因及原、被告各自的过错程度,该院酌定减轻被告赔偿责任的比例为20%,由被告承担80%的赔偿责任。根据本案案情及证据情况,最终判决某饭店赔偿李某某212309.34元。
法官提醒
安全无小事,责任大于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饭店作为承担安全保障义务的法定主体,其义务包括维护安全和防范危险,既要保障其管理的场所或设施的安全性,也要对在场所内活动或使用设施的顾客进行必要的警示、提醒、说明、通知及提供必要的帮助,对可能产生的危险予以及时排查、消除,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营造安全、舒适的消费环境。该案的审结也提醒广大餐饮店的经营者和管理者,要高度重视经营场所和公共场所的安全管理,切实履行安全保障义务。
本文原文来自澎湃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