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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换性使用与著作权法的平衡与协调

创作时间:
作者:
@小白创作中心

转换性使用与著作权法的平衡与协调

引用
1
来源
1.
https://m.jzcmfw.com/zixun/9108013.html

随着数字技术的飞速发展,互联网的普及和信息传播途径的日益多样化,使得大量的原创作品面临知识产权保护的问题。在我国,著作权法作为保护原创作品的重要法律手段,面临着巨大的挑战。在这种背景下,探讨如何在著作权法中寻求转换性使用的平衡与协调,以更好地保护原创作者的权益,推动文化创新和产业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转换性使用的概念与内涵

转换性使用的定义

转换性使用,是指在著作权法领域中,将原本用于表达思想的原创作品,通过数字技术手段进行转换、演绎、再创作等过程,形成新的作品。在这个过程中,原作品的知识产权仍然受到保护,但新作品的出现为著作权法的保护带来了一定的挑战。

转换性使用的内涵

转换性使用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转换。指将原作品由一种形式转换为另一种形式,例如将音频转换为视频、将文字转换为图片等。
  2. 演绎。指在原作品的基础上,进行一定程度的二次创作,如对原作品进行续写、改编、重新配乐等。
  3. 再创作。指对原作品进行彻底的改动,形成全新的作品,如对原作品进行续编、重新创作等。

转换性使用与著作权法的平衡与协调

平衡与协调的原则

在处理转换性使用与著作权法的关系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 保护原创作者权益。著作权法应当保护原创作者的合法权益,防止恶意盗用、滥用原作品,确保作者的知识产权得到充分尊重和保护。
  2. 促进文化创新和产业发展。转换性使用为原创作者提供了更多的发挥空间,有助于推动文化创新,促进产业发展。因此,在保护原创作者权益的同时,应当充分考虑转换性使用对文化创新和产业发展的积极作用。
  3. 平衡技术发展。在数字时代背景下,技术发展迅速,转换性使用作为一种新的表现形式,应当与著作权法的发展相协调,适应技术进步和社会发展的需求。

平衡与协调的具体措施

  1. 完善著作权法相关规定。应当根据转换性使用的实际情况,对著作权法进行修改和完善,明确转换性使用的界定和范围,为判断是否构成侵权提供明确的依据。


转换性使用与著作权法的平衡与协调 图1

  1. 强化权利穷举原则。在判断是否构成侵权时,应遵循权利穷举原则,即对于每一个可能构成侵权的行为,都应先考虑权利人的权利是否穷尽,避免滥用知识产权,确保转换性使用的合理性。
  2. 提高司法审判水平。司法审判是解决知识产权纠纷的重要途径。在处理转换性使用与著作权法的关系时,应当提高司法审判水平,充分运用知识产权法律理论和实践经验,确保裁判公正、准确。

转换性使用是数字时代背景下著作权法所面临的一大挑战。在保护原创作者权益、推动文化创新和产业发展、平衡技术发展等方面,应当充分发挥著作权法的功能,通过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强化权利穷举原则、提高司法审判水平等措施,实现转换性使用与著作权法的平衡与协调。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应对数字时代带来的挑战,推动我国著作权法的发展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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