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申请保全,产生的保全费及保全保险费应如何负担?
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申请保全,产生的保全费及保全保险费应如何负担?
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为防止对方当事人转移可供执行的财产所带来的诉讼风险,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措施,并向人民法院交纳了保全费,同时,部分当事人在申请财产保全时倾向于选择由保险公司出具保函的形式向法院提供担保,由此产生一定数额的财产保全责任险的保险费,那么上述保全费及保全责任保险费应由谁负担?
近日,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涉及诉讼中财产保全的民事案件。
基本案情
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向其履行欠款900000元的支付责任,并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对乙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或其他财产在900000元限额内予以冻结、查封、扣押,并向法院交纳了保全费5000元。同时,甲还选择以保险公司出具保函的形式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向保险公司交纳保全责任保险费1500元。
案经人民法院审理,依法判令乙公司向甲支付28000元欠款。其中,保全费5000元,由甲负担4800元,乙公司负担200元;保全责任保险费1500元由甲负担。
法官说法
民事诉讼案件中,当事人为了保障自己的权益申请财产保全,从而产生保全申请费,由保全申请人先行垫付,并应当作为诉讼请求内容由人民法院依法裁决。诉讼保全费属于诉请范围,该费用属于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第二项规定的申请费范畴,应按该办法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交纳申请费,根据该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认定费用负担问题。对诉讼过程中形成的保全责任保险费,系当事人因申请财产保全而支出的费用,是当事人为避免保全错误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购买的保险产品,既未包含在诉讼费范畴内,也非必要支出,当事人如无特别约定,一般由投保人自行负担。
相关法律规定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六条 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
(一)案件受理费;
(二)申请费;
(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
第十四条 申请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一)……
(二)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三)……
第二十九条 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