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包括哪些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包括哪些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是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的重要文件,它详细记录了劳动者的职业史、健康状况以及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情况。本文将为您详细介绍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具体内容、用人单位的职责以及相关管理制度。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主要内容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 劳动者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 相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 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
- 职业病诊疗等劳动者健康资料
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的规定,未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用人单位在职业健康监护方面的职责
用人单位应当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劳动者接受职业健康检查应当视同正常出勤。
用人单位应当选择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并确保参加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身份的真实性。
用人单位在委托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时,应当如实提供下列文件、资料:
- 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
-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及其接触人员名册
- 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评价结果
用人单位应当对下列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
- 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新录用劳动者,包括转岗到该作业岗位的劳动者
- 拟从事有特殊健康要求作业的劳动者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所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安排劳动者进行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
对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等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规定和要求,确定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的检查项目和检查周期。需要复查的,应当根据复查要求增加相应的检查项目。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有关劳动者进行应急职业健康检查:
- 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在作业过程中出现与所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相关的不适症状的
- 劳动者受到急性职业中毒危害或者出现职业中毒症状的
对准备脱离所从事的职业病危害作业或者岗位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者离岗前30日内组织劳动者进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劳动者离岗前90日内的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可以视为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用人单位对未进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建议以书面形式如实告知劳动者。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报告,采取下列措施:
- 对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调离或者暂时脱离原工作岗位
- 对健康损害可能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劳动者,进行妥善安置
- 对需要复查的劳动者,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复查和医学观察
- 对疑似职业病病人,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建议安排其进行医学观察或者职业病诊断
- 对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岗位,立即改善劳动条件,完善职业病防护设施,为劳动者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职业病危害防护用品
职业健康监护中出现新发生职业病(职业中毒)或者两例以上疑似职业病(职业中毒)的,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个人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有关规定妥善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包括下列内容:
- 劳动者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婚姻、文化程度、嗜好等情况
- 劳动者职业史、既往病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 历次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
- 职业病诊疗资料
- 需要存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其他有关资料
企业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
为履行对接触职业危害的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监护的法定职责,规范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管理,保护员工健康,根据《职业病防治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企业职业健康管理部门根据企业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的类别、接触水平等情况,严格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的规定,组织从事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从业人员有计划地到法定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员工接受职业健康检查应当视同正常出勤。
二、组织拟从事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作业的新录用人员(包括转岗到该作业岗位的人员)、拟从事有特殊健康要求作业的员工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新进厂员工必须经职业健康检查合格后,方可从事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作业。
三、对长期从事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作业的员工应组织进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健康检查。由企业职业健康管理部门负责核实人员名单,制定体检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对即将离岗的从事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作业的员工,职业健康管理部门应组织其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未进行离岗体检的,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五、对体检中发现有职业禁忌证或有从事与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员工应调离原作业岗位,并妥善安置;发现健康损害或需要复查的,应如实告知员工本人,并按照体检机构要求的时间,进行复查或医学观察。
六、对疑似职业病病人应当按规定向所在地安监和卫生部门报告,并按照体检机构的要求安排其进行职业病诊断或者医学观察。
七、在设备生产、检修过程中如出现职业危害因素严重超标,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职业健康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组织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八、职业健康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员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和企业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并按规定妥善保存,接受安监部门的监督检查。
员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 劳动者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 相应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 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报告及处理情况
- 职业病诊疗等劳动者健康资料
企业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
- 企业申报检测、组织员工体检、委托医疗机构服务等活动的委托书
- 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报告和评价报告
- 职业病诊断报告
- 对职业危害患者、患有职业禁忌证者和已出现职业相关健康损害从业人员的处理和安置记录
- 企业在职业健康监护中提供其他资料和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记录整理的相关资料
九、对员工要求查阅、复印其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企业应予以提供。员工离开企业时,可索取本人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企业应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十、企业不得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女员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证的劳动者从事所禁忌的作业。
十一、职业健康检查、复查、医学观察、职业病诊疗费用由企业按有关法规规定执行。
十二、建立职业危害事故后参加应急救援人员的职业健康体检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