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限的自由,真的能让社会变好吗?|《论自由》导读及其批判
无限的自由,真的能让社会变好吗?|《论自由》导读及其批判
当我们谈论自由时,我们究竟在谈论什么?是无拘无束的个人意志,还是需要受到社会约束的权利?英国思想家约翰·穆勒的《论自由》提出了著名的"伤害原则",认为社会只能在个人行为对他人造成伤害时才有权进行干涉。然而,这一观点在19世纪就遭到了同时代法学家詹姆斯·斯蒂芬的批判。斯蒂芬认为,无限的自由不仅不会带来社会进步,反而可能导致社会秩序的崩溃。这场跨越百年的思想交锋,为我们理解自由的边界提供了深刻的启示。
约翰·穆勒的自由观:一个人没有伤害社会,社会就无法惩罚他
提到自由,就不得不提到19世纪思想家约翰·穆勒的自由奠基之作《论自由》。正如严复将其翻译为"群己权界论",《论自由》讨论的原创核心正是个人和集体的边界在哪里——即探讨社会所能合法施用于个人的权力的性质和限度。
为界定自由边界,密尔提出了著名的"伤害原则":人类之所以有理有权可以个别地或集体地对其中任何分子的行动自由进行干涉,唯一的目的只是自我防卫。社会只有在个人行为对他人造成伤害时,才有权进行干涉。法律只能禁止有害行为。一个人没有伤害社会,社会就无法惩罚他。通过界定自由的范围,正是要最大限度争取公民自由。
约翰·斯图尔特·穆勒(1806.5.20-1873.5.8) 英国著名哲学家、心理学家和经济学家
Tips:聊一个有趣的八卦。约翰·穆勒24岁时邂逅已婚哲学家哈莉耶特·泰勒,两人秘密相恋。多年后,待其前夫离世,他们终成眷属,并合著《论自由》,以此对抗基督教加尔文宗对婚外情的偏见,捍卫真爱。
学者弥尔顿则正相反。弥尔顿娶小17岁的玛丽为妻,但政治分歧致两人疏远,婚后一月玛丽便回娘家。弥尔顿为无法离婚而苦恼,遂写下小册子宣传离婚自由,激怒了议会,被视为对上帝的亵渎。在被质询期间,他写下了著名的《论出版自由》。两位自由学者的学术动力,竟都源于个人爱情。看似公共的表达,实则与个人境遇紧密相连。
詹姆斯·斯蒂芬的批驳:要秩序下的自由,而非口号式的自由
詹姆斯·菲茨詹姆斯·斯蒂芬爵士(1829年3月3日-1894年3月11日) 英国维多利亚时代著名刑法学家、哲学家、作家
斯蒂芬是19世纪同时代的英国法学家,也是穆勒的批判者。他早年深受穆勒影响,但随着法律职业生涯的开展,他逐渐扬弃了穆勒的学说,并写下《自由·平等·博爱:一位法学家对约翰·密尔的批判》。
"自由·平等·博爱"这从大革命诞生的三位一体的价值观,在过去似乎是某种不容置辩的信条。一旦有人反对,就会被扣上反动和落后的帽子。但斯蒂芬却不畏人言,与之针锋相对,对三大价值进行了反潮流的阐释。他认为这种口号更多的是一种大词式的情绪表达,内在却模糊不清,反而会妨害英国的自由主义制度。
自由作为服务于社会福祉的要素之一,本身只具有工具性价值,因时因地而有利弊;平等与自由在一定程度上是矛盾的,因个人资质与所处环境不同,自由造成的结果恰恰是最大的不平等;人类因为不可避免的利益之争,及对社会前景与真善美的不同理解,也不可能达致博爱的境地。斯蒂芬《自由·平等·博爱》
首先,斯蒂芬认为穆勒的自我防卫式的自由价值观显得太过简单,并不符合复杂的生活实际。譬如,穆勒在区分涉他和涉己行为时:
凡主要关涉个人的那部分生活应当属于个性,凡主要关涉在社会的那部分生活应当属于社会。约翰·穆勒《论自由》
显然,这样的表述是非常模糊的。我们根本无法为人们的言行对他们相互之间的重要性划定任何界限。他们的存在,他们在场的事实,他们通过眼神举止表现出的气质,更不用说他们的语言和思想,这些因素给人们相互之间造成的影响,我们更是无法划定任何界限。斯蒂芬《自由·平等·博爱》p97-98
事实上,很多不符合穆勒自由观的强制举措,在更长远角度保障了自由。
其次,斯蒂芬反对穆勒对基督教加尔文宗的教义批驳,即"教义与自由完全不相容,无助于真理发现,使人缺乏创造力"等表述,并认为其是一种无知的偏见:
将这种教义说成是灭绝人的本领、能力和感受力的压迫势力,只能表明一个人无能,他无法把神学和经院哲学外壳中的谷粒剥离出来,正是这些谷粒,养育了那些曾在人世间走过一遭的最勇敢、最辛苦、最具活力的人。斯蒂芬《自由·平等·博爱》
斯蒂芬并不反对穆勒的功利主义,但他认为穆勒的自由观是对功利主义的违背。
再者,斯蒂芬对穆勒"极端自由的土壤才能造就天才"的观念嗤之以鼻。在对人性的理解上,穆勒认为只要尽可能少的限制个人,会最大限度激发人的创造力,总体上促进社会进步。但斯蒂芬却批驳到,人类中相当比例的人群自私自利、好逸恶劳,给他们天大的自由,也不会有分毫改进。过度的自由将变成放纵,纵容人性的懒散和恶习,让整个社会变成一潭死水,自由也会走向奴役。
霍布斯早就对人类发出过预言,他说自然状态下失去主子的人会不断寻求能够抵挡洪水的大坝、秩序、安全、组织、清晰可辨认的权威,对于太多自由则惊慌失措,因为自由会使他们迷失于巨大而充满敌意的虚空状态,处于没有道路、路标或目的的沙漠之中。以赛亚·柏林《自由论》
尽管斯蒂芬反对无限最大化的自由,但却承认并反复强调私有财产自由的重要性,并判断:没有财产的自由处置就没有一切。(你是否想到了什么)如果人类的经验证明了什么,它所证明的就是,把限制最小化,把最大限度的自由赋予所有人,结果不会是平等,而是以几何级数扩大的不平等。在各项自由之中,最重要、得到最普遍承认的自由,莫过于获得财产的自由。如果你在这件事上限制一个人,那就很难看出你给他留下了其他什么自由。 斯蒂芬《自由·平等·博爱》
最后,斯蒂芬把自由从价值中摘出,认为它只是一种工具,本身不具有内在的价值。它像人类生活的其他元素一样,同样有着自身的利弊。他认为,人类社会存在许多美好的价值,自由只是其中一个价值,不能单单因为自由而牺牲所有其他美好的价值。如果关心社会福祉,那么当自由弊大于利的情况下,就不能盲目支持这种自由。
事实上,斯蒂芬的思想很容易被误读为崇拜权力的威权主义者,反对对权力加以限制。但斯蒂芬认为权力必须受到法律约束。正如自由是秩序下的自由,而权力也只有在法治下才拥有正当性。
此外,斯蒂芬还容易被误读为"不懂革命"的保守主义。对此,罗翔指出:
谈及保守主义,人们本能反应是因循守旧,落后反动。然而正如斯蒂芬所言,传统并非一无是处,进步也不是永远正确,人类经验积累的知识比那种凭空想象的理论,可能更可确保人们在制度设计上少跌跟头。相比于经常开出空头支票的理想主义,保守主义基于对超验道德的笃信,对理性万能的警惕,对人性幽暗的洞察,他们立足现实的观点,虽然可能难以博人眼球,但却可能更加务实。罗翔《狂热的魔咒、理性的自负》
启示与感受:我们需要什么样的自由观?
电影《发条橙》中自由作恶少年被强制改造,呈现了极端控制和极端自由的张力
两位学者的辩论,让我对自由有了某种落地的实感。年岁渐长,我也不再像少年时那般,身处家庭和学校的双重压制中,对自由无限渴望。李医生的悲剧告诉我们:一个健康的社会,不能只有一种声音。但同样的,我对只是机械地喊着"自由"口号的无政府主义状态感到陌生的疏远。
事实上,反对极端自由,不等于鼓吹权力。同样,家长主义下的一些强制性法律举措,如强制义务教育、强制安全带、酒驾入刑、禁枪等,也并非就是在全然侵犯自由。再反之,像"聚众x乱"和"寻x滋事"这些罪名又是否值得商榷?
进步的道路并非一蹴而就。一代代法律工作者,在反复的实验中,进行更长远的且有益于未来性的思考,不断裁量自由和秩序的尺度和边界。
于个人而言,自由归根结底是对人性的评估和对社会制度的价值理解,不偏不倚的状态很难,自我批判和反复斗争才是常态。(也许共产主义社会的实现条件,并不是物质经济高度发达,而是人人都通过"补完计划"成为天使,改变人性何其艰难。)但至少,将"自由"、"平等"等口号工具化的这种理解,能帮我们从战斗的狂热中解放出来,从理性的自负中抽离出来,去反思这些大词曾带给我们的"政治正确"的优越感,从而开始探索具体的问题,并反思我们应该承担和放下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