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忙签名就是伪造文书?伪造文书罪3大构成要件一次看!
帮忙签名就是伪造文书?伪造文书罪3大构成要件一次看!
本文介绍的是台湾地区的法律规定,供读者参考。
1. 怎样算伪造文书罪?带你看伪造文书罪构成要件
(1)伪造文书罪是什么?
刑法第210条规定:“伪造、变造私文书,足以生损害于公众或他人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而依照文书性质不同,刑法伪造文书罪也分成刑法第210条的伪造私文书罪、刑法第211条的伪造公文书罪、以及刑法第212条的伪造特种文书罪,以下分别进行介绍。
(2)伪造文书罪有哪些种类?
刑法关于“伪造文书印文罪”可以细分为三个类型:伪造私文书罪、伪造公文书罪、伪造特种文书罪。 各类型的定义与刑罚如下:
伪造私文书罪(刑法第210条): 伪造或变造非公务人员制作的文书,若足以损害公众或他人,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未经同意私自更改借款金额或还款日期,可能构成此罪。
伪造公文书罪(刑法第211条): 伪造或变造公文书,若足以损害公众或他人,可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如自制志愿服务证明公文书作为备审资料,可能构成此罪。
伪造特种文书罪(刑法第212条): 伪造或变造特定证明文件如身份证、驾照等,若足以损害公众或他人,可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罚金。因为触犯此类伪造文书罪大多目的为谋生或便利,故刑责较轻。如自制学生证去申请高铁学生票,可能构成此罪。
每一类罪行具有特定的法条与刑罚,根据行为的性质进行不同的处处罚量刑。
(3)伪造文书罪3大构成要件!
在说明伪造文书罪构成要素前,先来谈谈所谓“文书”的定义,“文书”的定义涵盖五大特性:
- 文字性:文书需由文字或符号组成。
- 有体性:文字或符号应附着于有形物,例如纸张或数字档案。
- 意思性:文书内容应反映作者意旨。
- 名义性:文书应具识别作者身份之能力。
- 持续性:文字或符号须具长期存在之特性。
构成伪造文书罪除需符合上述五大特性外,亦需满足以下三个构成要件:
伪造或变造行为:
“伪造”意为没有制作权的人制作虚伪文书,例如制作假护照。而“变造”即为无变动权的人,对既有文书内容进行更改,但未改变其本质,例如修改护照到期日。
足以生损害于公众或他人:
伪造文书罪中的足以生损害于公众或他人的定义,并不必实际造成损害,只需有潜在造成他人损害的可能性即成立。
主观上的故意:
行为人需具有明确意图,知悉行为之不法,且意图以此获利或损人。
2. 伪造文书罪怎么提告?追诉期多长?
(1)提告伪造文书罪的流程
- 收集证据:
在提起诉讼前,需收集足够支持指控的证据,包括被伪造的文书原件、相关档案、通讯记录、因此遭受的损失等,以证实伪造行为。
- 寻求律师协助:
通过律师评估案情,确认是否具备足够的证据和合法依据提告,并协助撰写法律文件及代理法律程序。
- 报案或提出告诉:
于事发地派出所报案或直接向检察官提出伪造文书罪告诉。
- 展开调查:
主动提供检察官或检方所需资料、文件和证词,并在调查过程中积极协助检方办案。
- 法院审理:
如案件进入审判程序,应保持冷静和诚实态度,并确保证词与先前提供的陈述和证据一致。
(2)伪造文书罪的追诉期有多长?
依据刑法第80条规定,各类罪行的追诉权在下列期限内未提起诉讼即告消灭:
若犯最重本刑为死刑、无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追诉期限为30年。如有造成死亡结果则不受此限制。
若犯最重本刑为3年以上但不満10年有期徒刑之罪,追诉期限为20年。
若犯最重本刑为1年以上但不満3年有期徒刑之罪,追诉期限为10年。
若犯最重本刑为1年未満有期徒刑、拘役或罚金之罪,追诉期限为5年。
由上述可知,各类伪造文书罪的追诉期限不同,详细叙述如下:伪造私文书罪为20年、伪造公文书罪为20年、伪造特种文件罪为10年。
补充说明,在法律用语中,“以上”和“以下”的表述均包括该数字本身,例如“3年以上”和“3年以下”都包含“3年”。
(3)伪造文书罪是告诉乃论吗?
伪造文书罪为非告诉乃论之罪,因此不能通过和解来终止诉讼程序。然而,在审理过程中,当事人仍可与被害人达成和解,进而向检察官或法官争取缓起诉或缓刑的可能。不过,伪造文书罪中的和解并不等同于必定能获得缓起诉、不起诉或缓刑,法官仍会斟酌各项要件以及案件情况决定是否给予缓起诉、不起诉或缓刑的结果。若被告欲和解,必须在法庭审理期间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并提交相关协议文件。法院将视案件情况与和解金额,斟酌适当处分。
3. 伪造文书罪会被关吗?伪造文书刑责看这边!
(1)伪造文书罪罚多重?
在台湾刑法中,伪造文书罪的处罚因其文书类型而有所不同:
伪造私文书者,可被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
伪造公文书者,可被判处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伪造特种文书,可被判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000元以下罚金。
(2)伪造文书罪是一罪一罚吗?
“一罪一罚”是我国刑法的核心原则,也被称作一罪不二罚原则,规定不论罪名为何,每个犯罪行为都需独立宣告刑罚。换言之,每个罪行都会受到各自不同的的刑罚责任。
然而,在伪造文书罪方面,情况可能会有所不同,例如:行为人“分开”伪造多本护照,每个伪造行为都可以被视作一个独立罪行,那么他便犯下了等同于所伪造之护照数量一样多的罪刑。然而,如果行为人以同一目的“一次”伪造许多本护照,即便因此侵害了多人的法益,这样的行为仍被视作单个犯罪行为,只能以一个伪造文书罪名进行起诉。
(3)伪造文书罪要请律师吗?
在伪造文书罪的案件中,聘请律师事先了解和分析案情是争取更有利结果的关键。律师可以评估罪行是否有可能成立,并为规划适当的辩护策略。在刑事侦查过程中,被告的陈述将起到非常重要的影响,由于检察官或警察在办案时态度可能较为严肃或威吓,许多当事人可能会因此感到压力,而说出非本意的说词,一旦被记录成为口供将无法更改,可能损害当事人的权益。因此,建议在警察局或检察官署进行笔录时,应寻找律师协助,以避免错失最佳辩护机会或对案件造成负面影响。
4. 伪造文书罪的生活实例
(1)小时候偷签联络簿,算伪造文书罪吗?
学生在求学阶段中,经常因为忘记签而替代自己家长签名,然而,许多人可能无法正确理解“文书”的定义而意外触法,事实上,个人出于便利或自利而伪造签名属于“伪造文书”罪,且伪造文书为非告诉乃论之罪,无法通过和解而撤告。因此在日常生活中,许多青少年和儿童可能不自觉地涉犯了伪造文书罪。
针对这一情况,建议学校和家长应加强对法治的宣导。例如,学校老师可能会要求学生让父母查看联络簿并签名确认,或者要求父母在考试成绩单上盖章。如果青少年伪造父母的签名或印章,虽然的确涉犯“伪造文书”的行为,但在校园环境中,教师通常会选择口头警告或校规处分,通常不太会出现在真的去报案的情形。
(2)帮别人签收包裹会不会构成伪造文书?
若代理人是基于好意代为签名,例如在同住家人包裹送到时同住家人刚好不在,因此签上原本收件人的名字进行签收,无伪造文书恶意,是否仍会构成伪造文书罪?
根据最高法院 110 年度台上字第 5080 号刑事判决,伪造私文书罪属于故意犯罪,亦即行为人必须明知自己无权制作文书,却仍然假借他人名义制作,才会有构成伪造文书罪。换言之,该罪的成立须以行为人具有“伪造的故意”为前提,亦即明知自己并未获得权限,却仍然冒用他人名义制作文书。
然而,若行为人主观上误以为自己有权限代替他人签署,或者认为自己已经取得他人的授权,那么在法律上将可能缺乏构成伪造私文书罪所必须的“故意”要件。此时,由于行为人并无伪造的故意,那么就不会成立伪造文书罪,亦即不符合刑法所要求的犯罪构成要件。
在实务上,若代理人或相关行为人能够举证证明其确实欠缺“伪造的故意”,例如能提出证据显示其合理相信自己获得授权,或有正当理由认为自己得以代签,那么法院可能认定该行为并不构成伪造私文书罪,最终导致罪名不成立。因此,在类似案件中,法院往往会仔细审查行为人当时主观认知及客观证据,以判断其是否具备犯罪所需的“故意”要素。
(3)别人授权自己代为签名,还会触犯伪造文书罪吗?
若因故无法亲自签名,是否可以授权他人代为签署?若代理人清楚告知当事人将代为签名,并注明代签身份,提供相关身份证明以确认真实授权,通常能被认定为合法授权,原则上将不会构成伪造文书罪。不过,若未告知契约另一方此代签事实或未说明文件内容,仍可能涉犯伪造文书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