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族信托对财富的和谐分配功能
家族信托对财富的和谐分配功能
对高净值家庭来说,如果家族财富分配的好,可以财助人旺;如果分配不好,会导致人财俱损。家族财富分配的基本目标:①和谐分配,防止家产纷争;②灵活分配,符合自己的意愿。
生前赠与和身后继承是传统的分配工具,家族信托在实现分配目标上,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本篇只解读家族信托对家族财产的【和谐分配】功能。
法律上最不容易引起纷争的分配工具是生前赠与
赠与是财富拥有者生前自己实施的、无偿将财产给予受赠人的行为,具有无可争辩的法律确定性。即使其他家族成员不满,也难以挑战法律,但赠与有两大无可避免的风险,一旦赠与实施:
- ①赠与财产属于受赠人的个人财产,在法律上无法隔离受赠人的死亡风险、离婚风险、债务风险,无法保护赠与财产;
- ②无法隔离行为能力受限制的受赠人的监护人的道德风险,行为习惯不良的受赠人挥霍财产风险,以及受赠人管理财产能力不足的风险;
小结:赠与完全无法为受赠人提供财产保护功能。
因此,生前赠与虽然能最有效的避免争家产,但缺乏保护赠与财产的功能,可以用作辅助性的财富分配工具,而且大部分针对精神健全,并有财产管理能力的家族成员实施赠与。
身后继承相比生前赠与,更需要三思后行
无论是遗嘱继承,还是法定继承,不仅完全具有生前赠与的缺陷:既不能保护给继承人的遗产,还失去了生前赠与防止纷争的优点。继承是最容易引发家产纷争的财富分配工具,因为继承天然具有复杂性:
- ①法定继承的常见问题:遗产清理难、遗产分割难、继承人身份确定难、遗产转移难、继承费用高;
- ②遗嘱继承:避免了继承人身份确定难的问题,但遗嘱效力认定难,而且也有法定继承的遗产清理难、遗产分割难、遗产转移难、继承费用高等问题;
继承产生的问题,在遗产数额巨大、遗产类型多样化、继承人数量多、利害关系复杂的家族财富分配中,会更加明显,不仅容易引发争产纠纷,而且需要通过一系列诉讼才能完成遗产分配。
小结:身后继承可以用作辅助的家族财富分配工具,无法当成主要工具,更不能当作唯一的工具。
家族信托:不仅能对家族财产和家族成员,提供赠与和继承不具备的保护功能,还能和赠与一样,规避遗产继承天然的纠纷诅咒,既能防止纷争,又能和谐分配。
通过信托合同设立的家族信托,可以有效消除遗产继承引发纷争的不确定性,避免法律上挑战信托实施的可能性:
A、信托财产事先已确定
信托财产的确定性是信托成立的法定要件,如果无法将确定的财产转移给受托人,家族信托也无法生效,所以信托财产事先已通过委托人清理并加以确定。而法定继承时,遗产几乎没有事先清理,而被继承人却身故了:到底有多少遗产、是否存在他人代持的遗产、遗产是否需要进行夫妻财产分割、如何分割、遗产是否负有债务等问题,导致遗产清理和分割非常容易引发纷争。如果设立家族信托:无论是资金信托、股权信托、不动产信托,设立时财产已确定,避免了因为财产权属不清晰导致的家族纠纷。B、信托财产事先已转移
无论是遗嘱继承,还是法定继承,只要继承开始,委托人已死亡,无法协助继承人办理遗产转移手续,而不同类型的财产,又有不同的财产转移手续,还非常复杂,需要提供众多且复杂的证明材料和公证材料,而且公正费用很高。设立家族信托时,委托人把信托财产转移给受托人,设立后委托人还有权监督信托的实施,必要时有权对信托条款做变更,可以完全规避继承引发的家族纷争、财产转移、高昂费用等问题。C、信托受益人事先已经确定
法定继承的继承人范围,由法律确定:第一顺位继承人有配偶、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第二顺位继承人有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因为继承人的身份确定很复杂,所以很容易引发纷争;但通过信托分配财产,依法受益人或受益人范围必须事先确定,避免了法定继承人身份确定的问题。D、信托的效力很难受挑战
遗嘱继承的遗嘱,有多种方式: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口头遗嘱、录音遗嘱、公证遗嘱等,每种遗嘱的法律要求都不同,而且后立的遗嘱,可以取消前立的遗嘱,因此,遗嘱的效力和真伪容易受到挑战。《信托法》第八条:设立信托,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所以设立生前信托,委托人可以事前认真规划;遗嘱继承通常只在临终时,才匆忙且被动地安排身后事,而且设立家族信托需要签订严格的书面合同加以确定,法律效力难以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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