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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代打印遗嘱的形式及法律效力应如何认定?

创作时间:
作者:
@小白创作中心

【以案说法】代打印遗嘱的形式及法律效力应如何认定?

引用
澎湃
1.
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28563063

随着电脑技术的广泛应用及现代人书写习惯的变迁,遗嘱人在订立遗嘱时的形式已不再受限于传统手写方式。为确保遗嘱人真实意愿的多元化表达得以贯彻,并保护继承人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已将打印遗嘱正式确立为法定遗嘱形式之一。此举为司法实践中对打印遗嘱效力的认定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实现了司法认识的统一。

佟某与朱某某为夫妻,2011年在两位律师的见证下,共同订立了一份遗嘱。某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律师见证书》详细记录了这一过程,并证实二人是在A、B两位律师的见证下,自愿、真实地签署了由A律师根据其口述代打印的《遗嘱》,并进行了指模确认。随后,佟某不幸离世,并于2017年9月12日完成了户籍注销手续。

朱某某因对该遗嘱的形式及效力有异议,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驳回了朱某某提出的遗嘱无效的诉求。朱某某不服,提起上诉。经二审法院审理,最终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本案中,主要焦点为代打印遗嘱的形式认定及其法律效力问题。鉴于该《遗嘱》于《民法典》生效前订立,原《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以下简称《继承法》)并未针对打印遗嘱作出明确规范。在司法实践中,针对打印遗嘱的继承纠纷案件,常根据制作人的不同,对《继承法》中的“自书”或“代书”形式进行扩大解释,并依据相应法律要件进行审查。因此,从时间节点上考量,该《遗嘱》应当参照代书遗嘱的形式进行审查。

但是,该《遗嘱》的遗产执行发生在《民法典》生效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若干规定》第十五条之明确规定:“在民法典施行前,遗嘱人以打印方式订立的遗嘱,若当事人对该遗嘱效力产生争议,应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但遗产已在民法典施行前处理完毕的除外。”

综上所述,尽管该《遗嘱》制作于《民法典》生效前,但其执行发生在《民法典》实行后。因此,应依据现行法律对打印遗嘱的形式进行审查,不再以打印制作人为依据来区分其性质。

值得注意的是,打印遗嘱在真实性和存储性方面存在辨识难度,特别是在涉及多页可能存在的拼接问题时,其形式要求相较于其他遗嘱形式更为严格。《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明确指出:“打印遗嘱应由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需在遗嘱每一页签名,并注明年、月、日。”

所幸的是,本案所涉《遗嘱》仅为一页,并在落款处有佟某、朱某某的签字及手印,同时得到某律师事务所两位律师作为见证人的签字,并标注了年、月、日,完全满足了打印遗嘱的形式要件。因此,法院予以认可该遗嘱的法律效力。

作为一种新兴的遗嘱形式,打印遗嘱无疑为公众在遗嘱制定上提供了更为多样化和便捷的选择。我们也必须以严谨的态度对待其形式要求,确保遗嘱的真实性和法律效力得以严格保障。只有这样,方能真正体现对遗嘱人意愿的尊重与保护,维护法律的公正性与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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