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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鹤时鸣•法说红楼⑯丨《红楼梦》里的自杀案——从鸳鸯之死说起

创作时间:
作者:
@小白创作中心

白鹤时鸣•法说红楼⑯丨《红楼梦》里的自杀案——从鸳鸯之死说起

引用
澎湃
1.
https://m.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28631522

《红楼梦》作为中国古典文学的巅峰之作,其中的人物命运和情节发展一直备受读者关注。其中,鸳鸯之死这一情节更是引发了广泛的讨论。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出发,分析鸳鸯之死背后的社会背景和法律意义。

鸳鸯是贾母的贴身丫环,也是《红楼梦》中生来卑贱却活出尊严的典型。她的自杀,发生在80回后,是续书作者的构思。但是,其死亡在前80回埋下了伏笔。

事件还原

第46回,贪多嚼不烂的老色鬼贾赦,原本就是一支枯枝压群芳,有了许多的姬妾,不知是看上鸳鸯的容貌还是看上她掌管贾母的财产,指派正妻邢夫人为自己做媒,欲纳鸳鸯为妾,企图成就枯杨之稊。邢夫人对鸳鸯说,贾赦“冷眼选了半年,这些女孩子里头,就只你是个尖儿,模样儿,行事作人,温柔可靠,一概是齐全的。意思要和老太太讨了你去,收在屋里。你比不得外头新买的,你这一进去了,进门就开了脸,就封你姨娘,又体面,又尊贵。你又是个要强的人,俗话说的,‘金子终得金子换’,谁知竟被老爷看重了你。如今这一来,你可遂了素日志大心高的愿了,也堵一堵那些嫌你的人的嘴。”在邢夫人的眼里,贾赦选中了鸳鸯,是给了她天赐的机会,做姨娘“又体面,又尊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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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令邢夫人意想不到的是,鸳鸯竟坚决拒绝,誓言:“别说大老爷要我做小老婆,就是太太这会子死了,他三媒六证的娶了我去做大老婆,我也不能去。”还在贾母面前大发毒誓:“就是老太太逼着我,我一刀抹死了,也不能从命!若有造化,我死在老太太之先,若没造化,该讨吃的命,伏侍老太太归了西,我也不跟着我老子娘哥哥去,我或是寻死,或是剪了头发当尼姑去!”贾母听后,雷霆震怒,贾赦只能暂时作罢。

鸳鸯在尊贵与尊严之间,毫不犹豫地选择了后者。

奴婢的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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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一个奴婢来说,拒绝给家主做妾是极难的。其一,奴婢没有婚姻决定权,她的婚配只能由主子决定,是“配小厮”还是外聘都是看家主的决定。其次,贾赦是长子,又袭着一等将军的爵位,贾敬出家后,贾赦是贾府文字辈中的最年长者。所以,被拒绝后,贾赦对鸳鸯哥哥金文翔放话:“‘自古嫦娥爱少年’,他必定嫌我老了,大约他恋着少爷们,多半是看上了宝玉,只怕也有贾琏。果有此心,叫他早早歇了心,我要他不来,此后谁还敢收?此是一件。第二件,想着老太太疼他,将来自然往外聘作正头夫妻去。叫他细想,凭他嫁到谁家去,也难出我的手心。”

贾赦所说的“正头夫妻”,并非指鸳鸯能够嫁给普通良人为妻子。因为封建社会等级分明,良贱不通婚姻。《大清律例》“良贱为婚姻”条规定,“凡家长与奴娶良人女为妻者,杖八十,女家(主婚人)减一等,不知者不坐。其奴自娶者,罪亦如之。家长知情者,减二等。因而入籍(指家长言)为婢者杖一百。若妄以奴婢为良人而与良人为夫妻者,杖九十(妄冒由家长坐家长、由奴婢坐奴婢),各离异,改正(谓入籍为婢之女改正复良)。”从该条规定来看,无论良人女嫁奴,还是奴嫁良人男,都是犯罪,且连坐家长、主婚人、妄冒者等。所以,在该法律语境下,鸳鸯应该是嫁给贾府奴才为妻或者“外聘”给同为贱民身份的倡优皂吏等人为妻。即“正头夫妻”指的是正妻,与妾相对应。“妾”并非家主,地位近似于奴,家主可以随意买卖、送人等,而嫁给贱民当妻子,在能够“坐稳奴隶”的情况下,可能胜过与人当妾,特别是已经一把枯骨的贾赦。所以古人有“宁做贱民妻,不做富人妾”的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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鸳鸯有两张王牌,一是贾母活着离不开她。这在书中多个地方进行过交代。二是贾母若去世,法律禁止子孙居丧嫁娶。《大清律例》“居丧嫁娶”条规定:“凡(男女)父母及(妻妾居)夫丧而身自(主婚)嫁娶者,杖一百。若男子居(父母)丧(而)娶妾,妻(居夫丧)、女(居父母丧)而嫁人为妾者,各减二等。”根据该条,父母去世,子应为父母服丧三年(实际上是27个月),三年期间,不但禁止嫁娶,甚至连为别人主婚、做媒都是违法的,否则,按律“杖一百”。而贾赦是欲纳鸳鸯为妾,故减二等为“杖八十”。第46回,在大观园里,鸳鸯与平儿、袭人的对话也证实了这两点:“老太太在一日,我一日不离这里,若是老太太归西去了,他横竖还有三年的孝呢,没个娘才死了他先纳小老婆的!等过三年,知道又是怎么个光景,那时再说。纵到了至急为难,我剪了头发作姑子去,不然,还有一死。一辈子不嫁男人,又怎么样?乐得干净呢!”

作为一个有大智慧的小人物,她虽然凭着智慧保全了自己,但只是暂时的。虽然眼前还有贾母做靠山,不过年老之人,都是“老健春寒秋后热”,难以长久,一旦贾母归西,鸳鸯将陷入孤苦无依的境地,还是难出贾赦的手心。在80回之后,鸳鸯应该是自杀了的。按照曹雪芹前后照应的写作风格,从前面鸳鸯和袭人、平儿说“不然,还有一死”,以及在贾母面前发誓时说“我一刀抹死了,也不能从命”“或是寻死”等,都为后文埋下了伏笔。只是按照鸳鸯的说法,她的死法或许是像尤三姐一样的自刎,而非自缢。

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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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不管如何自杀,鸳鸯之死都具有法律上讨论的价值。

鸳鸯选择自杀后,邢夫人道:“我不料鸳鸯倒有这样志气”,而贾政等嗟叹着说道:“好孩子,不枉老太太疼他一场!”“明日便跟着老太太的殡送出,也停在老太太棺后,全了他的心志。”从文中描写,鸳鸯之死是殉主。但是分析前后文,鸳鸯本意想殉主吗?很显然不是。鸳鸯之死,是因为她的靠山没了,但贾赦对她的威胁仍然存在,所以她选择以死明志、以死抗争。她的死,被看成了封建礼教的正面素材,变成了她对贾母的忠心。其实,她是死于封建统治者的压迫、死于奴隶婚姻的被支配感,在意识到不能决定自己的命运时,鸳鸯以自我了断向不平等的社会做最后的抗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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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疏议·名例》曾规定:“奴婢同于资财”。在清代,雍正皇帝曾大面积解除部分人的贱民身份,但奴婢仍属于贱民。以身份立法背景下,《大清律例》“威逼人致死”条及其条例共计规定了25种威逼人致死的情形,但并没有包含家主威逼奴婢或者威逼期亲以上亲属的奴婢自杀的情形。由此可知,即使认定贾赦对鸳鸯存在威逼行为,并且鸳鸯因此而自杀,就像王夫人撵逐金钏一样,也难以“威逼人致死”对其定罪量刑。所以,对鸳鸯的死,是没法追究贾赦法律责任的。

然而,按照《大清律例》“嫁娶违律主婚媒人罪”条下条例规定:“凡绅衿庶民之家,如有将婢女不行婚配,致令孤寡者,照不应重律杖八十,系民的决,绅衿依律纳赎,令其择配。”按照该条例规定,即使贾母不死,她也不能一直留鸳鸯在身边而不让其婚配。而实际上,鸳鸯的年龄在贾府诸丫鬟中应该是比较大的。就连贾琏、王熙凤这对夫妻也在不同的场合多次称鸳鸯为“姐姐”。在重视人丁繁衍的封建社会,禁止大龄青年婚配,会影响国家人口增长,与统治者的意愿相左。所以,统治者专门对此进行立法,要求不管是绅衿还是庶民,均不能让婢女孤寡到老。违反者,即使是贾府这样的簪缨之族,也要承担责任,只是所受之罪可以“依律纳赎”,但在“赎罪”后仍然要“令其择配”。所以,在第46回,鸳鸯说“老太太在一日,我一日不离这里”,细究起来,鸳鸯有可能让贾府陷入“不应”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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