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这些事故中,行人和非机动车都承担了责任
危险!这些事故中,行人和非机动车都承担了责任
今天是第13个全国交通安全日,行人、非机动车是道路上相对弱势的群体,但违反交通规则同样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为进一步提高广大群众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崇川法院发布以下四则典型案例,倡导大家文明规范出行,共同关注交通安全。
案例一:违规横穿马路酿成惨剧
简要案情
印某驾驶汽车途经某路段时,与横穿机动车道的唐某及其5岁外孙冯某相撞,冯某随后又被李某所驾汽车前部碰撞。事故导致唐某受伤,冯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交警部门认定:印某、唐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冯某、李某无责。
另查明,冯某父母已离婚,冯某随母亲及外公唐某共同生活。冯某离世后,印某及李某各自保险公司在承保范围内对冯某各项损失进行了理赔,对于超额损失,冯某父亲将唐某诉至法院。
法院受理后将冯某母亲追加为共同原告,冯某母亲在庭审中表示放弃对被告的权利。法院经审理认为,综合考虑相关主体对冯某的抚育情况、唐某在事故中的过错等因素,酌定由唐某赔偿冯某父亲10万元。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法官提示
在不允许穿行的机动车道上,汽车车速相对较快,驾驶员往往对突然出现的行人、非机动车难以做出及时的判断和制动措施。部分老年人交通安全意识较差,血的教训告诫我们,切勿图省事方便违规横穿马路,一旦酿成惨剧乃至人伦悲剧则追悔莫及。
案例二:超车务必确保安全间距
简要案情
张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在某路口自东向西行驶时,紧邻骑自行车的李某从左侧超车,两车并排时,李某突然连人带车坠地摔伤。交警部门认定:张某未与侧方车辆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负事故全部责任;当事人李某无责任。李某将张某诉至法院,主张医疗费等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交通事故定责的基准是对路权的侵犯。根据监控视频,被告妨害原告通行具有高度盖然性,当事人及其车辆之间是否实体性触碰不是定责必要因素,从后超车一方具有更大的注意义务,原告李某骑行时操作不当亦有一定过错。遂判决被告张某承担80%的赔偿责任。
法官提示
交警部门对交通事故定责,是以当事人一方是否妨害另一方道路通行权为标准,并非是以有无实体性碰撞为唯一考量,如果一方违反交规妨害到了另一方,就要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另外,原告骑行操作不当系因追赶前方骑行的两个儿子(一个五岁、一个十岁)而引发,交规明文禁止未满十二周岁的未成年人骑行上路,故原告亦需自担部分损失。
案例三:应下车推行非机动车横穿马路
简要案情
张某驾驶大型汽车在斑马线路段由北向南行驶过程中,所驾车辆先后碰撞骑行横过道路的庄某所驾电动自行车,及王某停放于路边的大型汽车,发生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张某行经人行横道时未减速慢行,负主要责任;庄某未下车推行,负次要责任;王某无责任。庄某将张某及其保险公司诉至法院,主张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合计23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交警部门认定事实清楚、责任划分符合法律规定,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损失194992元。对于超出交强险的损失33200.55元,基于原告庄某的违章行为及未佩戴头盔的事实,由被告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75%计24900.41元,其余损失由原告庄某自行承担。
法官提示
现实生活中,驾驶非机动车在路段(路口除外)上横过道路时,很多人会骑行通过懒得下车,但此行为违反交规,不论有没有斑马线,都应下车推行,否则将依法自担部分损失。同时,骑电动车未佩戴头盔导致头部受伤的,一般也要自行多承担5%损失。
案例四:电瓶车乘坐人或需自担部分损失
简要案情
支某驾驶小型汽车途经本市某路段由南向北行驶时,所驾车前部与邵某所驾(严某乘坐)由东向西行驶电动自行车左侧碰撞,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邵某、严某受伤,两车受损。交警部门认定:支某驾驶机动车通过人行横道处疏于观察,负主要责任;邵某驾驶非机动车违规搭载十六周岁以上人员,负次要责任;严某无责任。严某因椎体压缩性骨折构成九级伤残,将邵某、支某及其保险公司诉至法院,主张各项损失41余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严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道电瓶车不允许搭载成年人,但仍要求邵某驾电瓶车带自己同行,严某对于自身伤害具有一定过错,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及邵某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外,严某自行承担5%损失。
法官提示
电瓶车带人现象比较常见,但交规明确规定电瓶车不得搭载十六周岁以上人员,电瓶车违规载人,增加了车辆的负荷,紧急情况下往往会影响车辆制动性,对于事故的发生及人伤财损的扩大存在一定原因力。因此,对于十六周岁以上主动要求乘坐他人电瓶车而后发生事故的伤者,依法应当自行承担部分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