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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自愿离职,可以开立非自愿离职证明书吗?

创作时间:
作者:
@小白创作中心

员工自愿离职,可以开立非自愿离职证明书吗?

引用
1
来源
1.
https://www.trendlink.com.tw/blog/let-go

顾问常常接到来自客户的这样一个疑问:我的员工要离职了,但他想申请失业给付,让我开非自愿离职证明给他,可以开吗?反正这笔钱不是公司出,应该没关系吧?老板们,当然有关系,关系可大了!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

什么是非自愿离职证明书?

首先,所谓的“非自愿离职证明书”其实长得像以下这张图:

非自愿离职证明书

我们可以看到,官方的文件中,表头的部分是写“离职证明书”,但是在表格内文的部分,有“非自愿离职”的选项,又因为申请失业给付的时候,需要出示这张表,所以才被称为“非自愿离职证明书”。

什么情况可以开非自愿离职证明书?

根据以上的表格,我们可以看到有众多的法令可以符合开“非自愿离职证明书”的条件,顾问在这里展开给大家看一下:

劳动基准法第11条:非有下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预告劳工终止劳动契约:
一、歇业或转让时。
二、亏损或业务紧缩时。
三、不可抗力暂停工作在一个月以上时。
四、业务性质变更,有减少劳工之必要,又无适当工作可供安置时。
五、劳工对于所担任之工作确不能胜任时。

劳动基准法第13条:
劳工在第50条规定的停止工作期间或第五十九条规定的医疗期间,雇主不得终止契约。但雇主因天灾、事变或其他不可抗力致事业不能继续,经报主管机关核定者,不在此限。

劳动基准法第14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劳工得不经预告终止契约:
一、雇主于订立劳动契约时为虚伪的意思表示,使劳工误信而有受损害之虞者。
二、雇主、雇主家属、雇主代理人对于劳工,实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为者。
三、契约所订之工作,对于劳工健康有危害之虞,经通知雇主改善而无效果者。
四、雇主、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劳工患有恶性传染病,有传染之虞者。
五、雇主不依劳动契约给付工作报酬,或对于按件计酬之劳工不供给充分之工作者。
六、雇主违反劳动契约或劳动法令,致有损害劳工权益之虞者。

劳动基准法第20条:
事业单位改组或转让时,除新旧雇主商定留用之劳工外,其余劳工应依第16条规定期间预告终止契约,并应依第17条规定发给劳工资遣费。其留用劳工之工作年资,应由新雇主继续予以承认。

至于在定期契约的部分,则是直接规定在就业保险法第11条失业给付的第2项中,被保险人因定期契约届满离职,逾一个月未能就业,且离职前一年内,契约期间合计满六个月以上者,视为非自愿离职,并准用前项之规定。只是如果是因定期契约期满的劳工,除了非自愿离职证明书外,还需要准备契约证明文件,如果契约期间合计满六个月以上者是由不同时期契约满离职者,须分别检附不同时期离职证明文件及契约证明,并且以最后一份契约离职后一个月未能就业开始计算。

如果不满足上述情况而开立非自愿离职证明书,会怎样?

因为员工要非自愿离职证明一定是要去申请失业给付,如果只是新公司需要她证明是否确实曾经在这家公司工作过的话,顾问会建议开劳动基准法第19条所规定的“服务证明书”就可以了。如果在不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开具“非自愿离职证明书”,根据就业保险法第36条的规定,以欺诈或其他不正当行为领取保险给付或为虚伪的证明、报告、陈述者,除按其领取的保险给付处以二倍罚锾外,并应依民法请求损害赔偿;其涉及刑事责任者,移送司法机关办理。

顾问明白大部分的雇主都是很好的老板,觉得反正失业给付是社会保险机构出的,而且员工平常也有在缴社会保险费和税金,开给员工应该没关系吧?但是从上一段话可以看到,除了员工可能会被处理二倍罚锾外,还可能牵涉刑法欺诈得利及使公务员登载不实罪,并且可能成为共同正犯,因此,各位老板千万不要因为一时间的心软或好意,反而拿石头砸自己的脚,就真的得不偿失了。

以上是我们的分享,不知道大家有没有对要不要开立“非自愿离职证明书”有更加了解了呢?如果还有疑问的话,欢迎在下方留言与我们互动;如果想要知道正确的薪资结构或有效管理人事成本的话,也可以联络我们,我们会尽快与您约定时间进行咨询。

本文原文来自台湾趋势链接(Trend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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