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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借统还业务的税务处理详解

创作时间:
作者:
@小白创作中心

统借统还业务的税务处理详解

引用
1
来源
1.
https://m.yishusx.com/nswtype/58096.html

什么是集团统借统还?

财税〔2016〕36号文件中提到,企业集团或者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下同),并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本息的业务。

统借统还业务中的增值税处理

情况一:利率相同

集团向银行借款1个亿,贷款利率5%,将这1个亿借给子公司使用,同样按照5%收取利息。这种情况下,集团的利息收入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并开具免税发票。

情况二:利率不同

如果集团向银行借款1个亿,贷款利率5%,但将这1个亿借给子公司使用时按照7%收取利息。这种情况下,集团的利息收入不能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根据规定,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免征增值税。如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应全额缴纳增值税。

统借统还业务的资金来源要求

资金来源必须是金融机构。如果集团向个人借款1个亿,贷款利率5%,将这1个亿借给子公司使用,按照5%收取利息,这种情况下不属于统借统还业务,利息收入不能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

企业集团认定标准

判断是否是集团,要么有《企业集团登记证》,要么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若是既没有《企业集团登记证》,也没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则利息收入不能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

统借统还业务中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即使在统借统还业务中增值税可以免征,集团的利息收入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无偿借款的企业所得税风险

企业集团内部资金若是无偿借款,存在企业所得税的风险。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合理方法调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规定,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只要该交易没有直接或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的减少,原则上不作转让定价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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