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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大抗辩权谁来行使适用条件

创作时间:
作者:
@小白创作中心

三大抗辩权谁来行使适用条件

引用
1
来源
1.
https://www.64365.com/zs/3981638.aspx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三大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是保护合同各方权益的重要法律工具。本文将详细解析这三种抗辩权的行使主体、适用条件、法律流程及其限制,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合同履行中的权利保护机制。

一、三大抗辩权谁来行使适用条件

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三项基本抗辩权主要包括:

  • 同时履行抗辩权:该权利通常由那些在双务合同中并无明确履行先后顺序的合同双方共同行使。其行使的前提条件则在于另一方未能按照双方协议如期履行其应尽之义务或相关履行行为并不符合规定。

  • 先履行抗辩权:这一权利通常由双务合同中需要在后续阶段履行义务的一方所享有。其适用的具体条件包括:

  • 应当先行履行义务的一方必须尚未履行或其履行行为并不符合双方事先达成的协议;

  • 如果存在确凿的证据表明另一方的经营状况已经出现严重恶化,或者其正在进行财产转移等可能导致其无法继续履行债务的行为,那么,在此情况下,享有先履行抗辩权的一方也可以行使此项权利。

  • 不安抗辩权:这一权利通常由应当首先履行债务的一方所享有。其行使的前提条件包括:

  • 必须存在确凿的证据能够证明另一方的经营状况已经出现严重恶化,或者其正在进行财产转移等可能导致其无法继续履行债务的行为;

  • 必须是在另一方未能按照双方协议如期履行其应尽之义务之前,享有不安抗辩权的一方才能行使此项权利。

总的来说,这三项基本抗辩权的行使目的在于保护合同各方的合法权益,确保交易过程的公正性及安全性。

二、三大抗辩权行使有怎样的法律流程

三大抗辩权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各自流程如下:

  • 同时履行抗辩权:双务合同中,双方互负债务且无先后履行顺序。一方在对方未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时,可行使该权,拒绝自己相应履行要求。例如甲乙约定同时交货付款,甲不交货却要求乙付款,乙可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

  • 先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债务且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履行请求。如甲应先供货,乙后付款,甲供货不符约定,乙可据此抗辩。

  • 不安抗辩权: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经营状况严重恶化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情形时,可中止履行,并及时通知对方。若对方提供适当担保,应恢复履行;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担保,先履行方可行使解除权。

三、三大抗辩权行使有哪些法律限制

三大抗辩权分别是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行使时各有法律限制:

  • 同时履行抗辩权:要求双方债务均已届清偿期,且须是同一双务合同所生互负债务,债务有对价关系。若一方已履行或履行符合约定,另一方不得再主张此抗辩权。

  • 先履行抗辩权:需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且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时,后履行一方才能行使。若先履行一方已适当履行,则后履行方不能主张。

  • 不安抗辩权:只能由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行使。要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存在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若没有确切证据而中止履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当探讨三大抗辩权谁来行使适用条件时,这里面还有许多值得深入了解的要点。三大抗辩权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每种抗辩权的行使主体和适用条件各不相同。在实际情况中,不仅要明确行使主体与适用条件,后续还可能涉及到抗辩权行使后对合同履行产生的影响,比如合同是否继续履行、履行顺序是否调整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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