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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向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主张债权,是否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果?

创作时间:
作者:
@小白创作中心

以案释法:向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主张债权,是否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果?

引用
澎湃
1.
https://m.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29831664

在连带债务关系中,如果债权人只向其中一个债务人主张债权,是否会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本文通过一个具体的借款案例,结合相关法律条文,对此问题进行了详细的解释。

基本案情

原告蔡某与被告王某系朋友关系,被告王某与被告郑某系朋友关系。二被告因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找原告借款50万元,二被告于2013年10月21日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原告于2013年10月23日向被告郑某账户汇入50万元。二被告借款后,未按照约定进行还款,因追要未果,原告蔡某于2024年9月将二被告诉至法院。庭审中,被告王某认可原告蔡某每年均向其索要借款,但郑某提出,前几年原告曾经打电话给他索要案涉款项,后来再没有打电话要过款项,故原告的诉讼时效已过,郑某不再有清偿责任。

法院判决

本案中,原告提供了借条、收条以及银行回单证明二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且二被告承认收到借款并出具借条。因此,二被告向原告借款50万元的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借款合同成立后,在被告逾期还款的情况下,原告有权向二被告任何一方索要案涉借款。庭审中,被告王某承认“蔡某几乎每年都向我索要”,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对于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务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本案的诉讼时效因原告蔡某向被告王某主张债权而发生中断,该诉讼时效中断对郑某同样发生效力,故蔡某起诉二被告并未超过诉讼时效。

法院据此作出判决,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现该判决已经生效。

法官说法

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断,是指诉讼时效期间进行中,法定事由的发生推翻了诉讼时效存在的基础,因而使已经进行的时效期间全归于无效,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诉讼时效制度的主要功能系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稳定现存法律及社会秩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对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进行了规定:“(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为了更好的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对于连带债务人而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了对于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务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本文原文来自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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