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邀调解员王文霞:从调解员视角浅析诉前调解之优势
特邀调解员王文霞:从调解员视角浅析诉前调解之优势
今年4月,安定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王文霞在从事诉前调解工作的过程中发现,有很大一部分当事人对诉前调解程序和相关制度机制存在不了解的情况,对是否是法院授权、是否正规、调解之后是否能够申请强制执行等事项存在顾虑。基于此,她从调解员的角度出发,就诉前调解程序本身及其优势进行了解读。
首先,诉前调解之“由”。诉前调解即是在法院正式立案之前进行先行调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八条“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邀请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协助。被邀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人民法院进行调解”之规定,诉前调解一般由授权的调解组织或者特邀调解员进行调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委派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人民调解法等法律申请司法确认;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因此,诉前调解程序是经法律规定的调解程序,其达成的调解协议经法院裁定确认后具有强制执行力。
再者,诉前调解之“利”。其一,诉前调解简便、快捷:诉前调解因其程序的非正式性而具有灵活和简易的特点。案件分流到调解员手里后,调解员可以即刻与被告联系,了解被告对本案纠纷的态度和解决意见。但如调解破裂,也可迅速转入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其二,诉前调解使当事人省心、省时、省钱:当事人产生纠纷后往往心情沉重、寝食难安,希望尽快解决,此时法院能提前介入进行调解,及时化解矛盾。并且经调解员参与调解的案件,双方当事人均无需承担诉讼费,这样既降低了时间成本,也降低了资金成本,可免除当事人的诉讼负担。其三,诉前调解可以最大程度缓和诉讼的对抗性。很多当事人产生纠纷后诉诸法院,其事实本身并不是产生纠纷的关键所在,而关键在于“争口气”、有人去“评理”。对于该种纠纷,让双方“对簿公堂”并不能实实在在地化解纠纷,但调解员耐心聆听当事人陈述事件经过,分析心理活动之后,对双方进行耐心劝解,便可从根源处化解双方矛盾。其四,诉前调解最能够体现公平、公正。诉前调解中,调解员与审判无关,当事各方无须担心如果调解不成会在审判过程中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也不用担心因为某些陈述或表态给法官带来先入为主的印象,影响之后的审理。因此当事各方才能毫无顾虑地畅所欲言,表达自己真实的意见想法。由此达成的调解协议才是最大程度上代表当事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切实体现公平、正义。
最后,诉前调解之“质”。其更多是向和解性转变,理性、平和地解决纠纷。该程序的设立,并非仅仅是节约司法资源,更重要的是在产生纠纷后可以让当事人有更多的选择去更好地化解纠纷。
综上所述,诉前调解程序具有诸多优势,当事人在遇到法律纠纷时,可以放心选择诉前调解这一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