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套现出借有风险,小心刑责找上你
【以案释法】套现出借有风险,小心刑责找上你
近日,花山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因信用卡套现引发的民事纠纷。这起案件不仅揭示了信用卡套现的法律风险,也为公众敲响了警钟。
案情回顾
2022年11月,被告向原告借款用于买车,因原告无空闲资金,遂双方达成一致:原告以自己名义向银行办理贷款,下款至被告使用,原告因贷款产生的贷款利息、服务费、违约金等其他费用均由被告承担。随后被告出具借条,承诺按期支付原告款项用于偿还贷款和利息,如逾期未支付被告承担由此而发生的全部损失。原告实际向银行办理了两笔贷款共15万余元,后被告仅偿还了部分款项,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偿还到期款项均无果,无奈诉至法院。
调解过程
速裁庭法官助理收到该案件后,与当事双方进行沟通了解案件情况,考虑到原被告双方年纪较轻,且对信用卡套现的后果一无所知,故秉持平衡双方利益、化解双方纠纷的宗旨,多次组织原被告进行电话调解,对双方进行释法明理,耐心劝说,后多次约双方至法院调解、对账。最终,成功达成一致意见,就此化解干戈,案结事了。
法官说法
大家在日常生活中一定要合规合法使用信用卡。信用卡只能用于消费领域,不可用于套取现金、偿还贷款、房地产、投资理财、生产经营、购买彩票等非消费领域,否则可能会导致交易失败,银行将采取包括但不限于降额、停卡、终止分期等相关措施。
同时,信用卡作为银行给予特定持卡人透支消费的凭证,仅能向特约商户购物或者消费,而不具有作为现金进行借贷交易的功能。信用卡内的信用额度系银行所有,并不是持卡人所有的钱款,持卡人在消费透支前对该额度并没有所有权,只有在持卡消费时,持卡人才与发卡银行之间产生借贷法律关系。
信用卡套现违背了金融监管秩序,严重扰乱信贷管理秩序,情节严重还可能构成犯罪。
在此法官提醒,虚构交易、信用卡套现的行为不可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本文原文来自澎湃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