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时钟滴答响,勿让代诉骗子毁了你的正义之路
维权时钟滴答响,勿让代诉骗子毁了你的正义之路
在这个充满奇遇的世界里,我们每个人都是自己故事的主角,有时候还会客串一下“维权大侠”。想象一下,当你手持正义之剑,脚踏七彩祥云,誓要为自己讨个说法时,却在半路上遇见个“代诉骗子”,那可真是比大反派还让人头疼。接下来我们一起通过案例,教大家练就“火眼金睛”,识别代诉陷阱,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案例回顾
小李在某汽车4S店购买了一辆新车,使用一个月后发现车辆发动机存在严重故障。小李找到4S店要求退车,但4S店以各种理由推脱责任。无奈之下,小李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权。他在网上搜索到一家声称“专业汽车维权,百分百胜诉”的代诉机构,并支付了5000元的预付代理费,签署了“风险协议”。然而,几个月过去了,代诉机构不仅没有帮小李解决问题,还以各种名义要求他继续支付费用。这时,小李才意识到自己被骗了,汽车故障退车问题不但没有解决,反而还陷入了一个新的代诉纠纷泥潭。一时之间,小李陷入了焦虑与懊悔之中。
法律解读与维权建议
汽车4S店责任
根据《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自三包有效期起算之日起7日内,因质量问题需要更换发动机的,消费者可以选择更换家用汽车产品或者退货,销售者应当免费更换或者退货。小李购买的新车在使用一个月后出现发动机严重故障,已经超过7日,不能直接要求4S店退货,但可以要求免费更换发动机。如果在三包有效期内累计更换2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可以再次要求更换家用汽车产品或者退货,销售者应当更换或者退货,但不再免费,需要支付家用汽车产品使用补偿费。
代诉机构责任
代诉机构声称“专业汽车维权,百分百胜诉”,这种宣传本身就存在误导性。在我国,任何诉讼结果都无法保证百分百胜诉,这种夸大宣传误导消费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此外,代诉机构在收取预付代理费后,未履行合同义务,还不断要求小李支付额外费用,涉嫌欺诈。小李签署的“风险协议”,若存在不合理加重小李责任、限制小李主要权利的条款,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这些条款可能被认定无效。
小李维权途径
- 向消费者协会投诉:小李可向当地消费者协会投诉4S店和代诉机构的违法行为。消费者协会可以为消费者提供维权服务与支持,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维护小李作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 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针对4S店不履行三包义务和代诉机构的虚假宣传、欺诈行为,小李可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市场监管部门将按照规定流程对投诉举报进行处理,
- 向法院起诉维权:小李可以收集好与4S店购车合同、付款凭证、车辆故障检测报告,以及与代诉机构签订的协议、付款记录、沟通记录等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起诉4S店要求免费更换发动机,并赔偿损失,起诉代诉机构要求返还代理费并承担违约责任。在诉讼过程中,若小李因法律知识不足,也可聘请专业律师代理,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公职律师提醒
关注维权时限
消费者在发生消费纠纷后,要尽早保存相关证据,如购物凭证、发票、合同、聊天记录、产品故障照片或视频等,这些证据是维权的关键。务必在权益受损3年内向市场监管部门、消协等有关部门提出投诉,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不要因为时效问题而失去维权的机会。对于产品质量问题,还有一些特殊的时间规定:
- 产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修理。
- 产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不能再退货,但可以选择换货或修理。
- 在三包有效期内(三包有效期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计算),修理2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商品,即使已经超过15天,消费者仍然可以凭借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和证明调换商品或者退货(但退货要收取折旧费)。
警惕代诉陷阱
不要轻易相信代诉机构“内部有关系”“百分百胜诉”等虚假承诺,拒绝要求预付代理费、签署“风险协议”的机构。尽量通过正规渠道反映维权诉求,比如与商家协商和解、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根据与商家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以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方式解决。如果选择委托律师代理维权,一定要选择正规的律师事务所,可通过司法行政部门网站、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平台查询其相应资质。签订代理合同时,要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避免落入代诉陷阱,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3.《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九条,产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修理。退货时,销售者应当按发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
第十条,产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换货或者修理。换货时,销售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模的产品,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
第十一条,在三包有效期内,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产品,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和证明,由销售者负责为消费者免费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或者按本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退货,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
第十三条,在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换货条件的,销售者因无同型号同规格产品,消费者不愿调换其他型号、规格产品而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予以退货;有同型号同规格产品,消费者不愿调换而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予以退货,对已使用过的商品按本规定收取折旧费。
折旧费计算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至退货之日止,其中应当扣除修理占用和待修的时间。
4.《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二十四条,家用汽车产品在三包有效期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消费者凭购车发票、三包凭证选择更换家用汽车产品或者退货的,销售者应当更换或者退货:
(一)因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累计进行2次修理,但仍未排除该故障或者出现新的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的;
(二)发动机、变速器、动力蓄电池、行驶驱动电机因其质量问题累计更换2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
(三)发动机、变速器、动力蓄电池、行驶驱动电机、转向系统、制动系统、悬架系统、传动系统、污染控制装置、车身的同一主要零部件因其质量问题累计更换2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
(四)因质量问题累计修理时间超过30日,或者因同一质量问题累计修理超过4次的。
发动机、变速器、动力蓄电池、行驶驱动电机的更换次数与其主要零部件的更换次数不重复计算。
需要根据车辆识别代号(VIN)等定制的防盗系统、全车主线束等特殊零部件和动力蓄电池的运输时间,以及外出救援路途所占用的时间,不计入本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修理时间。
5.《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本文原文来自澎湃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