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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档小区私设“地锁”,城管介入破解“心锁”

创作时间:
作者:
@小白创作中心

高档小区私设“地锁”,城管介入破解“心锁”

引用
澎湃
1.
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29369015

近日,上海杨浦区定海辖区某一刚交付不久的新建楼盘龙光境庭小区因开发商在地下车库车位上私装地锁引发业主担忧,业主们纷纷拨打市民热线和信访,舆情似乎一触即发。

因业主诉求中涉及“地锁”“车位只售不租”等执法事项,杨浦区定海路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接诉后高度重视,成立专项小组,依法依规开展调查取证,查清私设“地锁”背后的原委,解开了横亘在业主与开发商中间的这把“心锁”。

经调查,开发商上海某地产有限公司在地下车库安装地锁的行为并未违反相关规定。开发商表示,安装地锁是为了后期加强对车位的管理,目前暂不会启用地锁,也未以安装地锁逼迫业主购买车位。

针对业主反映的“只售不租”问题,执法人员调查核实发现,开发商目前售卖了一部分车位,其余车位目前是供小区全体业主免费使用,因租赁的细则方案在制定中,在此期间,小区停车位都是供业主免费使用,后期租赁细则出台后会执行租赁方案。执法人员也通过约谈物业作为旁证,向物业了解到目前地库车位都是免费向业主开放的状态。

在经过缜密调查后,执法人员未发现开发商存在“只售不租”相关违法行为,也理清了业主与开发商之间关于车位的争议原委。为尽快化解矛盾,执法人员敦促小区开发商尽快发布车位租赁前事项公告,开发商于2024年7月8日发布了《龙光境庭车位租赁前事项公告》,合理解释了停车位使用等相关情况,获得了业主普遍认可。

杨浦城管普法小贴士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机动车停车位,应当提供给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使用人使用。建设单位尚未出售的停车位,应当出租给业主、使用人停放车辆,不得以只售不租为由拒绝出租。停车位不得转让给物业管理区域外的单位、个人;停车位满足业主需要后仍有空余的,可以临时按月出租给物业管理区域外的单位、个人。

第八十八条: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不将机动车停车位提供给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使用人使用的,由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本文原文来自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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