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遗嘱继承的方式
无遗嘱继承的方式
在处理遗产继承问题时,了解无遗嘱继承的方式、遗嘱变更撤销的方式以及新增的立遗嘱方式至关重要。本文将为您详细介绍这些内容,帮助您更好地理解相关法律规定。
一、无遗嘱继承的方式
无遗嘱继承即法定继承,是指在被继承人没有对其遗产的处理立有遗嘱的情况下,由法律直接规定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遗产分配的原则的一种继承形式。具体方式如下:
确定继承人范围: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其中,配偶是指合法婚姻关系中的另一方;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明确继承顺序: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进行遗产分配: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二、遗嘱变更撤销的方式
遗嘱变更撤销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
一是明示方式。遗嘱人可以通过另立新遗嘱明确表示变更或撤销原来的遗嘱。新遗嘱的内容若与原遗嘱部分抵触,则抵触部分视为对原遗嘱的变更;若完全抵触,则视为对原遗嘱的撤销。需注意,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二是默示方式。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转移、部分转移的,遗嘱视为被撤销或部分被撤销。例如,遗嘱人在遗嘱中指定某房屋由某继承人继承,但其生前将该房屋出售,此行为即默示撤销了遗嘱中关于该房屋的处分内容。
另外,公证遗嘱的变更和撤销必须采用公证的方式,即遗嘱人应向原公证机关或其指定的其他公证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撤销原遗嘱的公证手续,其他形式的遗嘱不能撤销公证遗嘱。
三、新增的立遗嘱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新增了两种立遗嘱的方式,分别是打印遗嘱和录像遗嘱。
打印遗嘱方面,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这一规定确保了打印遗嘱的真实性和严肃性,防止遗嘱被伪造或篡改。通过要求遗嘱人和见证人在每一页签名并注明日期,能够清晰地确定遗嘱的形成时间和参与人员,保障遗嘱内容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录像遗嘱同样需要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录像遗嘱借助现代科技手段,更直观地记录了遗嘱人的真实意愿和立遗嘱的过程。在有见证人的情况下,能够有效避免争议的发生,增强遗嘱的法律效力。
这两种新增的立遗嘱方式,适应了社会发展的需要,为人们订立遗嘱提供了更多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