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货非正常损失的会计与税务处理详解
存货非正常损失的会计与税务处理详解
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难免会遇到存货非正常损失的情况。这些损失不仅会影响企业的财务状况,还会涉及到复杂的税务处理问题。本文将详细介绍存货非正常损失的原因、会计处理方法以及相关的税务处理规定,帮助读者全面了解这一专业话题。
存货的非正常损耗原因
存货的非正常损耗主要有两种原因:
自然灾害损失:这类损失通常包括地震、洪水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存货损坏。在扣除保险公司等赔偿后,这部分损失应计入“营业外支出”。
因管理不善造成的损失:这类损失主要包括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情况。在扣除有关责任人员赔偿后,这部分损失应计入“管理费用”。
需要注意的是,“自然灾害损失”必须满足“事前不可知、事中不可控、事后有证据”的条件。对于原因不明的损失,通常归类为“管理不善”,计入“营业外支出”。
相关税收事项
增值税处理
根据增值税条例,无论何种原因导致的非正常损耗,都必须转出相应的进项税额。对于毁损的存货是否需要转出进项税额,存在两种不同观点:
不转出观点:认为存货毁损与管理不善导致的“被盗、霉烂变质”不同,税法没有明确规定这种情况需要转出进项税,因此可以不作转出处理。
应转出观点:虽然没有明确法规要求,但从增值税计税原理来看,只有用于应税生产或流通的购进货物所负担的进项税额才能抵扣。既然存货已毁损而不能用于生产应税货物或进入流通,就不应该抵扣。
两种观点都有其合理性,具体处理方式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和税法规定来确定。
所得税处理
对于计入“管理费用”的因“管理不善”造成的损失,由于属于责任单位管理上的原因,国家不可能因此而受税款的损失,因此这部分损失不能在税前扣除。
而对于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由于不是企业主观原因造成的,根据国税发[1997]190号文件规定,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的盘亏、毁损、报废净损失、坏账损失,以及遭受自然灾害等人类无法抗拒因素造成的非常损失,经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后,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也就是说,“管理费用”中存货的非正常损失,不能在税前扣除,须作纳税调增,而“营业外支出”中的损失,可在税前扣除,不用作纳税调整。
永久或实质性损害的判断标准
当存货发生以下一项或若干情况时,应当视为永久或实质性损害:
- 已霉烂变质的存货
- 已过期且无转让价值的存货
- 经营中已不再需要,并且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存货
- 其他足以证明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存货
通常情况下,只有客观原因造成的上述情况才能在税务处理中予以扣除。不过,实际上税务部门在审批时可能不会过于严格,只要企业按照规定申报,一般都会获得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