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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车辆作业事故理赔案:静止作业状态致人受伤是否属于交通事故?

创作时间:
作者:
@小白创作中心

特种车辆作业事故理赔案:静止作业状态致人受伤是否属于交通事故?

引用
澎湃
1.
https://m.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30344053

特种车辆在作业状态产生的事故是否属于交通事故?能否在交强险范围内理赔?本文通过一个具体案例,引用相关法律法规,对这些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

2023年12月,被告小甲在操作涉案吊车卸货时,因未注意观察,导致撞到了在施工作业的原告小乙。事故发生后,被告丙公司向涉案辖区交警部门报警,交警部门出具了不予受理通知书,称该事故不属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范围。经鉴定,小乙被评定为十级伤残。

涉案车辆在被告A保险公司购买了交强险,在被告B保险公司购买了特种设备责任保险100万。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另查明,被告小甲系被告丙公司的员工,事故发生当天系在执行职务。

事故发生后,小乙多次与保险公司协商赔偿事宜,但保险公司以事故发生在车辆静止作业状态,不属于行驶时的交通事故为由拒绝赔偿。因此,小乙将小甲、丙公司及两家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请求赔偿各项损失共19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特种车辆在作业状态产生的事故是否属于交通事故的问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1. 特种车作业事故符合广义的交通事故法定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道路”包括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内但允许社会车辆通行的地方,如广场、公共停车场等。因此,特种车作业事故既可能发生在道路上,也可能发生在允许车辆和公众通行的场所。

  2.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并未明确规定或约定作业事故免赔。保险免责条款作为格式条款,保险公司有义务向投保人明确提示、告知和说明。被告A保险公司作为专业承保机构,应当知道特种车事故多发于作业过程中,但并未在投保时进行明确提示和说明,因此不能免除其责任。

  3.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赔偿,比照适用本条例。案涉特种车辆同时具备交通工具和起重机械两种功能,主要用于特殊作业而非道路行驶。如果将被保险范围限定在公共道路上行驶,将违背交强险的设立宗旨,损害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被告A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18万余元,被告B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责任范围内赔偿1万余元。

交强险制度具有公益性和强制性的特点,法律规定特种车辆必须投保交强险,目的是发挥交强险提供救济、增强保障、分担风险之作用。实践中,保险公司往往将特种车辆静态作业发生事故排除在交强险理赔范围之外,导致消费者理赔困难,相关纠纷逐年增多。

对于承保特种车辆,保险公司应当明知特种车辆的性质、类型和用途,也应预见到作业状态为常态,驾驶状态为非常态。如果仅将特种车辆的保险赔偿范围限定在车辆行驶过程中发生的事故,将有违特种机动车辆投保的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目的,有悖于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立法意图,大大压缩交强险的使用效力,损害投保人的合法权益。因此,静止作业状态时发生的事故应当纳入交强险赔付范围,这符合交强险参保目的、设立宗旨、立法意图,能发挥保险经济“减震器”和社会“稳定器”的作用。

本文原文来自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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