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如何惩戒失信被执行人?
法院如何惩戒失信被执行人?
近日,顺义法院执行局王海龙法官受区经济和信息化局邀请,为区内各镇街负责人及相关企业负责人开展京法巡回讲堂,解读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并就失信企业信用修复与参会人员进行了深入交流,推动顺义区“诚信守约”社会风尚。
课程中,王海龙法官从建立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的背景、法律依据以及制度重点内容三个方面进行了解读。
王海龙法官通过“法条+案例”讲解失信被执行人如何进行信用修复,指出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在建立健全失信惩戒制度,压缩恶意逃债者生存空间,优化区域营商环境等方面具有的重要意义。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背景意义
在社会生活中,部分具有履行能力的债务人,以逃避、规避甚至暴力抗拒等手段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为对失信行为进行相应惩罚,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提出要通过建立执行威慑机制来对不诚信的被执行人进行信用惩戒。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建立了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平台。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正式实施,由此标志着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上升为全国性的、具有可操作性的执行威慑机制。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的推出对于促使失信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义务,促进树立诚实守信、依法履约的良好社会风尚,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
近年来,顺义法院在强化执行力度的同时,也逐步贯彻善意文明执行理念,针对有履行意愿的被执行人,采取“活水养鱼”方式,尽量将其不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积极促成双方当事人和解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法律依据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的法律条文集中体现在最高人民法院于2013年公布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为进一步加大执行力度,推动社会信用机制建设,又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对限制高消费的相关适用条件予以细化规定。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对失信名单若干规定相关条文予以修订。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重点内容解读
适用对象及惩戒措施
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当事人违反限高令乘机案例
王某因拖欠刘某2500余万元股权转让款被诉至顺义法院,法院判决王某偿还刘某相应债务。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不仅拒不主动履行生效判决,还采取多种手段转移财产,逃避、抗拒执行。因此法院对其发出“限高令”,其乘坐飞机、G字头动车、度假等高消费行为将会受到限制。
王某在限制消费期间通过护照违规乘机,顺义法院决定拘留王某。王某迫于强制措施压力,向法院账户汇入500万元案款,就剩余案款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方案。在干警对王某释明教育后,顺义法院解除了对王某的拘留。
惩戒期限及惩戒采取情况
惩戒期限认定:
(一)无固定期限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主动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后,删除(屏蔽)失信信息。
(二)固定期限
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违反限制消费令的;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以上情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为二年。
(三)期限延长
被执行人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或具有多项失信行为的,可以延长一至三年。
失信惩戒措施的解除:
失信被执行人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或主动纠正失信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删除失信信息。
不采取失信惩戒措施的情况:
(一)提供了充分有效担保的;
(二)已被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的财产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的;
(三)被执行人履行顺序在后,对其依法不应强制执行的;
(四)其他不属于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情形。
(五)单位是失信被执行人的,不得将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等纳入失信名单。
本文原文来自澎湃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