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优势特征及法律规定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优势特征及法律规定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相比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具有更高的就业稳定性,能为劳动者提供更长期稳定的职业保障。同时,它也有利于企业留住人才,减少人员流动成本。本文将为您详细介绍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优势特征、法律规定以及相关具体情形。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优势特征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具有多方面的优势特征:
就业稳定性高:对于劳动者而言,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意味着有了更长期稳定的职业保障,不必频繁面临失业风险和重新寻找工作的困扰,能安心专注于工作,为个人职业发展和技能提升创造有利条件。
利于企业留住人才:企业与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增强员工对企业的归属感和忠诚度。员工更愿意为企业长期服务,将个人发展与企业发展紧密结合,从而为企业发展贡献更多智慧和力量。
减少人员流动成本:相较于频繁更换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降低企业招聘、培训新员工的成本,以及因人员流动带来的生产经营中断风险,保障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符合法律倡导方向: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体现了法律对长期稳定劳动关系的鼓励和保护,有助于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社会经济健康发展。
劳动合同法关于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规定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对其有明确规定: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在法定情形下,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些法定情形包括:
- 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 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 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非“铁饭碗”,若劳动者存在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等法定情形,用人单位仍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份劳动合同是否是无固定期限
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在这种情况下,第三次签订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主要包括劳动者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等。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分别是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
也就是说,如果劳动者在前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履行期间,不存在上述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形,那么第三次签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就有义务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若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