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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父母对成年子女给予的大额资助,不能一概认定为赠与

创作时间:
作者:
@小白创作中心

【以案释法】父母对成年子女给予的大额资助,不能一概认定为赠与

引用
澎湃
1.
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28367061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亲属间民间借贷活动逐步增多,因相互间碍于亲情关系,或对借款事项约定不明等因素,导致纠纷发生,以致成诉的情况时有发生。父母为子女及其配偶买房出资,子女及其配偶曾同意归还款项,应当认定父母与子女及其配偶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子女及其配偶负有偿还义务。

案情简介

李某、王某系李某一的父母。李某一与赵某于2019年5月20日登记结婚。2019年6月,李某出售其名下房屋,并将售房款中的50万元存入李某一名下,李某一、赵某将该款项用于购买房屋并登记在赵某名下。2020年10月,李某一与赵某登记离婚,未对该房屋进行分割。后该房屋被赵某出售。

李某、王某诉至法院,主张该50万元系借款,要求李某一与赵某共同偿还。李某一认可该笔款项为借款并同意还款。赵某主张该笔款项为赠与,并非借款。另查明,赵某曾在与王某的微信聊天时表示同意还款。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一认可其和赵某向李某与王某借款50万元用于购买房屋这一事实,赵某亦曾在与王某的微信聊天记录中同意归还该笔款项,现赵某在诉讼中主张该笔款项系赠与,但未提交足以证明赠与存在的证据,应当认定李某一、赵某与李某、王某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李某一、赵某应偿还借款。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法官说法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主张存在借贷关系的原告负有举证和说明义务,本案中原告提供证据证明被告赵某同意还款,赵某主张系赠与,但无证据佐证,根据“谁主张,谁举证”,赵某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因此,亲属之间确需借款的,应尽可能签订书面借款协议,对借款本金、还款期限和利息等问题进行明确约定,这并非不信任的表现,而是维护亲情的有力手段,有助于从源头上减少纠纷。即使出借人碍于情面,未能签署正式的借款合同,也应通过微信、短信等形式对款项性质予以明确,避免产生纠纷时承担不必要的诉讼风险。

法官倡议

日常生活中,因子女经济条件有限,父母在其购房等大额支出中给予资助属于常态,但不能将此视为天经地义,法律虽然鼓励家庭成员之间相互帮助,年轻夫妻应当培养经济独立和人格独立,树立诚实劳动、艰苦奋斗的理念。同时,借款人还应当培养诚信理念,诚实做人,信守承诺,自觉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本文原文来自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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