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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层合伙企业取得股息,顶层合伙人确认何种所得?

创作时间:
作者:
@小白创作中心

底层合伙企业取得股息,顶层合伙人确认何种所得?

引用
搜狐
1.
https://m.sohu.com/coo/zmtq/859732907_120100289?scm=10008.7964_13-7964_13-1111_1111.0-0.0.0

在多层合伙企业嵌套结构中,自然人合伙人取得股息所得时应如何纳税?这是一个在税务处理中经常遇到的问题。本文通过一个具体的案例,详细解释了在多层合伙企业结构中,自然人合伙人取得股息所得时应如何纳税的问题。

合伙企业收到分红后,多层嵌套下的上层合伙企业的自然人合伙人如何纳税?

纳税人所属地:重庆市税务局

留言时间:2025-01-22

问题内容:某【合伙企业A】收到对外投资公司的分红50万,【合伙企业A】的有限合伙人之一【合伙企业B】应分得40万,【合伙企业B】的某【自然人合伙人C】按比例应分得30万。

请问该【自然人合伙人C】在收到30万款项时,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的20%税率纳税,还是按【合伙企业B】的经营所得的5%~35%的超额累进税率进行纳税?

答复机构:重庆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5-01-27

答复内容:尊敬的来信人:您好,您的留言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国税函〔2001〕84号),该政策中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20%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仅适用单层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在多层嵌套情况下,自然人合伙人取得该类所得不能穿透,仍然按照“5%-35%”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例,合伙企业A对外投资甲公司,合伙企业A的合伙人分别是合伙企业B和自然人张某,合伙企业B的合伙人是自然人李某和王某。对甲公司分给合伙企业A的投资收益,自然人张某的所得是利息、股息、红利,自然人李某和王某是经营所得。

感谢您对税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来源:12366纳税服务平台。本文内容仅供一般参考用,均不视为正式的审计、会计、税务或其他建议,我们不能保证这些资料在日后仍然准确。任何人士不应在没有详细考虑相关的情况及获取适当的专业意见下依据所载内容行事。本号所转载的文章,仅供学术交流之用。文章或资料的原文版权归原作者或原版权人所有,我们尊重版权保护。如有问题请联系我们,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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