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的赡养费和扶养费:定义、申请条件与计算标准详解
离婚时的赡养费和扶养费:定义、申请条件与计算标准详解
在婚姻走到尽头时,如何保障双方及未成年子女的基本生活需求?本文将为您详细解析离婚时的赡养费和扶养费的相关知识,包括定义、申请条件、计算标准等。
一、离婚权利有哪些?赡养费、扶养费有何不同?
答案是:不一样!
赡养费:主要目的是用来保护配偶的基本生活需求,让顿失经济依靠的一方不会因为离婚而无法独自生活,属于一种生活补助费用,并非赔偿。
扶养费:主要目的是为了保障未成年子女成长所需的一切生活费用,父母有保护、教养、扶养孩子的义务,必须共同承担扶养费用。
争取之前,先了解请求离婚赡养费的条件?
根据民法第1057条(注一)规定,赡养费的争取有条件限制,如下:
离婚方式为裁判离婚:台湾目前的离婚方式可分“两愿离婚”与“判决离婚”两种,两愿离婚既然是双方你情我愿谈好离婚协议、办妥离婚登记,就不能向对方要求赡养费;裁判离婚是非双方自愿离婚,经由诉讼判决管道解决,此种类离婚方式才可以向配偶请求赡养费。
无过失理由:离婚的原因有很多种,但必须是完全没做错事、不必对离婚原因负责的那一方才可以向另一方请求赡养费,如果这段婚姻破裂是因你而起,或是双方都有过失须负责任,就不能向对方要求赡养费。
离婚后会陷入生活困难:离婚后本身没有财产、没有工作、没有谋生能力,或者碍于健康、年龄状况难以从事期待职业,这些就算“陷入生活困难”,如果当事人名下有财产、身体健全、有办法工作自行养活自己,就不能请求赡养费。
只要离婚时符合上述3个条件,就有请求赡养费的资格,但若被请求人本身的生活条件不佳,或者也陷入了生活困难的境地,这时就不用给付赡养费。
二、就算对方没有错,也可以请求对方付赡养费吗?
答案是:可以!
即使离婚的原因不是对方的错,例如一方罹患不治恶疾或重大不治精神病,另一方诉请离婚,法官以符合法定离婚事由判判决离婚,但只要当事人符合“裁判离婚、无过失、陷入生活困难”3个条件,另一方也有给付能力,就可以请求对方支付赡养费。
三、该请求多少金额?浅谈赡养费的计算标准
由于赡养费的目的是为了保障离婚当事人能独自生活的“个人生活所需”,藉以维持基本程度的消费需求,因此不会出现高价位的赡养费金额。
法官会依照行政院主计处公布的“全国收支调查报告─平均每人月消费支出”作为判断标准,再依照请求者的身分、年龄、健康,以及被请求者的财力状况判断金額合不合理,或裁决出最恰当的赡养费金额;也会判決给付方式为:一次给付、分期给付或给付定期金。
四、扶养费的定义?
民法第1116-2条(注二)規範,夫妻之间无论相爱或离异,父母对未成年子女都有应尽的义务责任,不会因为离异而改变,扶养义务也与监护权的归属无关,食衣住行育乐都是扶养费的包含的范围,且须由家长双方共同承担,直到子女成年为止。
民法成年自2023/01/01起,由原20岁调整为18岁,但是民法总则施行法第3-1条,就本次修法有個過渡期間的規定,如果以前依法令、行政處分、法院裁判或契約可以享有至20歲或成年的權益或利益,從2023/01/01新法施行降為18歲成年的這天之後,還是可以享受原本的權益或利益到20歲。
五、扶养费的计算标准?
法官会依据夫妻双方个人的经濟能力、身分(注三),以及参考“行政院主计总处全国收支调查报告─平均每人月消费支出”资料,去制定未成年子女的扶养费金额;再考量夫妻双方薪資、家庭财务状况、照顾孩子的時間等,以子女实际需求进行评估,再分配父母方各自的扶养费比例。
一般來說扶养费会由夫妻双方平均负担,也就是父母各支付一半的金额作为子女的扶养费,或是依照双方薪資调整负担比例,也就是赚多的一方负担比例会较高;如果夫妻双方对此不满或存有意见,法官会斟酌双方的经濟能力后,再决定负担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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