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中世纪时期的政治发展史
印度中世纪时期的政治发展史
印度中世纪时期的政治发展史是一部复杂而精彩的历史画卷。从笈多帝国的兴衰到德里苏丹国的统治,再到南印度各王国的纷争,这段历史展现了印度文明的独特魅力。本文将为您详细解读这一时期的政治、宗教和社会制度,带您领略古代印度的辉煌与沧桑。
印度中世纪时期
古代印度最早的居民是达落毗荼人,后来多居住在印度南部;属印欧语系的雅利安人,于公元前20世纪进入南亚次大陆,成为印度的主要居民。印度的自然地理环境复杂,原始森林、荒漠旷野、高山峻岭、辽阔平原、长江大河错落分布。民族成分复杂,语言、习俗各异。从而形成了印度中世纪政治状况的多样性与不平衡。如玄奘在《大唐西域记》中所记载:"印度之人,随地称国。殊方异俗。"为温德亚山脉所分隔,南北印度在中世纪一直未能统一。
1.笈多帝国及后继王朝(320-1206)
在这个时期,印度基本上处于分裂状态,统一只是短暂的。贵霜帝国衰败后,北印度分裂,小国林立。4世纪初,恒河上游摩揭陀的岌多家族兴起。320年,旃陀罗笈多(320-340)建立笈多王朝,都华士城。经过长期的征服战争,至5世纪初,笈多王朝基本统一了北印度。
5世纪末年,嚈哒人(白匈奴人)入侵,在旁遮普建立嚈哒帝国。6世纪初,北印度诸王公联合打败嚈哒人,北印度随之陷入分裂局面。6世纪初,德里北部的坦尼沙国兴起。至7世纪初,国王波罗羯罗伐弹那(即戒日王,606-647)再次统一北印度,都曲女城。但戒日王死后,庞大的帝国也很快就解体了。
7世纪后印度西北部的拉其普特诸王国崛起,北印度又陷入各国纷争的混乱局面。南印度也一直处于各国征战的分裂状态。到8世纪,剩下三个国争夺全印度的统治权,即北印度的古吉拉——普拉蒂哈拉王国,以孟加拉为中心的巴拉王国和南印度的拉喜特拉库特王国。三国间的战争互有胜负。
10世纪末,这三个国家都衰落了。其时,南印度的朱罗王国强大起来,一度统一南印度,但到12世纪末也再度陷入分裂。
印度是佛教的发源地,但到笈多王朝晚期,佛教在印度已经衰落,综合婆罗门教、佛教等的印度教兴盛起来。印度教教义包括种姓制度和造业轮回的思想,同时继承了佛教"四谛"的观点,认为死是人生的解脱,而脱却生死的轮回,才是最终的解脱。印度教认为,达到最终的解脱,可通过认知达到梵我如一;可通过苦修,由神解脱;也可通过持虔诚之道,衷心侍奉神。
笈多帝国及其后的诸王国,都是政教分离的君主制国家。各国政权一般对宗教采取宽容政策。宗教所给予政权的最主要的支持,主要是使王权神圣的观念成为深入社会权威观念。当时,国王被看作是住在地上的天神,只是按照世俗行事时才是凡人。王位通常是世袭的。有时,在国家生死存亡的关头,选择国王的权利也会交给贵族集团。国家机构较为简单,主要是辅佐国王的枢秘顾问、大臣、将军等,往往由王族成员担任。由于各国之间的战争非常频繁,还多设置专门主管宣战和媾和的大臣。地方行政常分为三级:伏帝(省或行政区)、毗沙耶帕蒂(县)、库拉姆(联合村)或格拉马(村)。村级政权由地方自行选出,在王室官吏的监督下管理水池、庙宇和司法事务。
国家的赋税很低,通常为收成的1/6。玄奘对当时印度政治的印象是:"政教既宽,机务亦简,户不籍书,人无徭役。"法制简单。各种法典均为婆罗门所记述,包括传说、习俗、种姓规范、习惯法等多方面内容,并非强制性的行为规范。正所谓"王治不用刑罔"(中国东晋佛教学者法显语)。审判通常采用神裁法,由国王或他所委托的婆罗门法官主持。
国王理论上是国家土地的所有者,《摩奴法典》说"国王有权分得古代埋藏物和地下金属矿的一部分,因为他作为大地的主人保护了它们"。但实际上,国王封赐给寺庙和大臣的土地,他们可以不经国王认可即转赠他人,农民只要按章交税,也就享有土地的转让、出卖的权利。
早在孔雀王朝时期(公元前324-185),种姓制度就已经出现,规定人们"不得操自己职业或手艺以外的行业,如士兵不能改行为农夫,工匠不能改行做哲学家",但未能严格施行。此后,历代统治者都不断"确定种姓和等级制度","把各种种姓限制在各自本分的范围以内。"至笈多帝国以后,种姓制度基本确立。最高种姓婆罗门包括僧侣、官吏等。最下层的种姓为旃荼罗,为不可接触者种姓,又曰恶人,从事各种贱役,"与人别居,若入城市,则击木以自艺。人则自识而避之,不相唐突。"
2.德里苏丹国(1206-1526)
阿拉伯伊斯兰教徒所建立的德里苏丹国,使印度的政治史进入一个新的阶段。7世纪以后,阿拉伯伊斯兰国家就侵入过印度。8世纪,阿拉伯人征服了信德(现于巴基斯坦)。10世纪,信奉伊斯兰教的突厥人在阿富汗建立了伽色尼王朝,并曾攻掠北印度的旁遮普、曲女城等地。12世纪,信奉伊斯兰教的古尔王朝取代了伽色尼王朝,苏丹穆罕默德继续向印度内地扩张,征服德里、曲女城、比哈尔、孟加拉等地。1206年,穆罕默德遇刺身亡,其驻印度的部将库特布.乌丁自立为苏丹,德里苏丹国的统治由此确立。
德里苏丹国的政治体制为政教合一的神权政体。苏丹集君权和教权于一身,是国家的最高统治者;名义上奉阿拉伯哈里发为宗主,实际上完全独立。苏丹下设立维齐尔(首相),主管国家的岁入与支出,同时有监督中央各行政部门的权力。中央政府包括军事、宗教、司法等部,各部设大臣主管。地方行政分为省、舍克、巴尔加那、村社四级。省设总督,为省的最高军政长官。边远地区的土邦由印度王公统治,处于半独立状态。
为了在印度民众中推行伊斯兰教,历代苏丹均实行歧视印度教的政策。印度教徒不能担任高级官吏和高级军官,只能任最低级的官员,如村长;印度教徒要交纳穆斯林免交的人头税,土地税也要比穆斯林多交。一些时期,还会对印度教徒采取迫害手段,如禁止印度教徒举行宴会,禁止印度教徒理发,破坏印度教庙宇,打碎印度教的神像等。
伊斯兰教化运动使印度的伊斯兰教徒迅速增加。许多下层的和低级种姓的民众改宗伊斯兰教,这样,可以免交人头税,也可不再受高级种姓的歧视。在旁遮普、信德、克什米尔、孟加拉等地,伊斯兰教徒已大大超过了印度教徒。德里苏丹国后期,下层伊斯兰教徒形成苏菲派,不重视祈祷、斋戒、朝圣等伊斯兰教的仪式,强调内心修炼;宣传不分贫富,伊斯兰一律平等。印度教中形成虔诚派运动,主张崇奉唯一的神,不管它是安拉还是黑天,反对偶像崇拜和种姓制度,一度影响很大。虔诚派运动后来逐渐衰落,但其中的一个宗派演化为后来的锡克教。
根据伊斯兰教"一切土地皆属安拉"的教义,苏丹国在印度建立了封建的土地国有制。国有土地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苏丹的领地,称为哈斯,由国家财政部门直接管理,耕种这些土地的农民向国家纳税,一般为收成的1/3,供宫廷和国家的支出;另一部分为苏丹赏赐给王公贵族和国家官员的封地,称为伊克塔。领有伊克塔,就有义务为苏丹服军役,并提供相应数量的士兵。伊克塔起初并不世袭,苏丹有权随时收回;随着受地者的职位的变动,地点也不断变动。到德里苏丹国后期,王权衰落,伊克塔逐渐成为世袭,并拒绝向苏丹服军役。此外,苏丹还把部分土地赐予清真寺、学校等,称为瓦克夫,免收赋税,收入充作经费。封赐给神职人员的土地称为伊纳姆,由受封者世袭。原印度王公也还保留大量土地。这些土地为他们的私产,但须向苏丹纳税。农民基本已没有自己的土地。在伊克塔、瓦克夫、伊纳姆上耕种的农民,都逐渐成为依附农民,每年的租赋要占收成的1/3。国家军队为常备军。士兵主要由各省和伊克塔提供,多为突厥人、波斯人、阿拉伯人。后来也有印度人当兵,但印度军人一般不得担任高级军官。
城市的市长由苏丹任命,负责管理市场和征收赋税。工商企业除少数官营工业和小生产者的手工业作坊外,多为高官贵族的产业。
德里苏丹国末年,苏丹的权力已经衰落,只能控制德里和旁遮普周围地区。王公贵族纷纷独立,北印度邦国林立。
3.南印度国家
德里苏丹国并未能完全统一南印度。13世纪,德干高原北部的巴曼(苏丹国的总督辖区)形成独立的国家,建都比达尔。德干高原南部是印度教王公建立的维查耶那伽尔王国。至16世纪,这两个国家都先后分裂了。
维查耶那伽尔王国保留了印度教国家的特点。土地分配方式与笈多王国时大致相同。王族土地由国家管理;国王赐予官吏和贵族的土地成为他们的世袭领地;寺院土地免收赋税。农村公社虽然缩小了,但仍然存在。在村子里,农民有自己的份地,世袭使用,并可以买卖,但公社成员享有优先购买权。草地、荒地为公社的公地,大家共同使用。此外,还有一种婆罗门公社,由高级种姓婆罗门组成,享有广泛的自治权和免税的特权;公社集体领有土地,分给每个婆罗门一份,实际耕种土地的农民直接向婆罗门交纳租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