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阳节特辑 | 老年人权益保护七问七答来啦!
重阳节特辑 | 老年人权益保护七问七答来啦!
近期,都安法院推出老年人权益保护七问七答,针对老年群体在生活中可能遇到的难题,提供详细的法律解答和建议。
1. 老年人的界定标准是多少岁?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所称老年人为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
2. 老伴过世后想再婚,但子女不同意怎么办?
老人依法享有婚姻自主权,有权自由决定是否再婚。即使再婚促成新的家庭,与子女之间的血缘关系仍然存在,子女的赡养义务并不因此消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九条:“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离婚、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3. 如何确保房产过户后仍能长期居住?
可以为自己提前设立房屋居住权,即使房屋过户给他人也可以长期居住使用,但要特别注意的是,设置居住权应向当地的登记机构申请登记。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条:“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七十条:“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4. 老伴昏迷急需用钱,保险到期无法领取怎么办?
老人失去民事能力后,其配偶、子女等可以向法院申请请求宣告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若经司法鉴定其确已无民事行为能力,则法院应通过特别程序认定该当事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之后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商确认监护人。监护人可以代老人处理保险事务。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申请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由其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向该公民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书应当写明该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事实和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会员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条:“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协议确认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5. 遇到保健品诈骗该怎么办?
老年人不要轻信所谓的特效药和保健仪,以防陷入“推销”骗局。另外还有“投资”骗局,所有涉及钱财问题一定要谨慎。遇到类似情况记得及时报警处理。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刑事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6. 选择养老机构时有哪些注意事项?
选择养老机构时要注意两个方面:一是看硬件、看服务、看安全性,可以通过实地考察、网上查询等方法挑选品质好的养老服务机构;二是看合同,签订合同时相关条款要看仔细,服务项目、收费标准以及特殊要求都需约定清楚,白纸黑字更加放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7. 老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该如何寻求救济?
本人或其代理人有权:
(一)要求有关部门处理。如老年人与家庭成员因赡养、扶养或者住房、财产等发生纠纷,可以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其他有关组织进行调解;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致使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要求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处理;
(二)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或刑事自诉。如赡养人未支付赡养费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行政行为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赡养人暴力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的,可以提起刑事自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七十三条:“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代理人有权要求有关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和有关部门,对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申诉、控告和检举,应当依法及时受理,不得推诿、拖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七十五条:“老年人与家庭成员因赡养、扶养或者住房、财产等发生纠纷,可以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其他有关组织进行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其他有关组织调解前款纠纷时,应当通过说服、疏导等方式化解矛盾和纠纷;对有过错的家庭成员,应当给予批评教育。人民法院对老年人追索赡养费或者扶养费的申请,可以依法裁定先予执行。”
都安法院将持续聚焦老年人权益保护,不断延伸司法服务,以公正的裁判、贴心的服务,为老年人撑起一片法治的蓝天,以司法能量守护最美“夕阳红”。
本文原文来自澎湃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