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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拒绝校园霸凌 保护少年的你

创作时间:
作者:
@小白创作中心

【以案释法】拒绝校园霸凌 保护少年的你

引用
澎湃
1.
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30162505


基本案情

某学院学生王某正值青春叛逆期,由于家庭教育缺失、法治观念淡薄,缺乏对他人与法律的基本尊重,曾因寻衅滋事被多次行政处罚。李某,系王某的同班同学也是同宿舍舍友,性格内向,沉默寡言,不善与人交际。在校期间,王某伙同他人在宿舍内多次以拳打脚踢、谩骂侮辱等方式随意欺凌李某,严重侵害了李某的合法权益。李某父亲发现该情况后立即报警,王某在父母和学习辅导员的陪同下投案自首。公诉机关以寻衅滋事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图源网络 侵删

法院判决

经济南高新区法院审理查明,王某逞强耍横、恃强凌弱,随意殴打未成年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照法律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对王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一审判决后,王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作出判决,驳回王某的上诉,维持原判。案件审理完毕后,法院依法对王某父母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督促王某父母履行监护职责,并向王某学校提出司法建议,建议学校应进一步重视校园欺凌的危害,采取有效措施加以预防,加强教师及相关人员的培训,同时加强对学生的法治教育和监管,增强学生的法治意识、安全意识,提高自我防范、自我保护能力。

以案释法

校园欺凌问题关系到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已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本案就是一起典型的校园欺凌行为构成犯罪的案件。本案中,被告人王某多次通过言语辱骂和暴力殴打欺凌他人,已经不仅仅是同学伙伴之间的打闹玩笑,也不仅仅是一般的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而是触犯刑法应当受到刑罚惩处的犯罪行为。法院充分考虑被告人王某主观恶性和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对其判处实刑,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同时,也提醒同学们要提升自我防护意识和防护能力,在遭受校园欺凌时,一定不能沉默忍让,务必告诉父母和老师或报警寻求帮助,勇敢地向校园欺凌说“不”,避免身心受到伤害。

本文原文来自澎湃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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