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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二手房,需防三陷阱

创作时间:
作者:
@小白创作中心

购买二手房,需防三陷阱

引用
1
来源
1.
http://www.360doc.com/content/25/0210/16/56845366_1146457941.shtml

在二手房交易中,大多数人都是依靠房产中介来完成购房交易的。房屋买卖中一方当事人违约的现象时有发生,“一房多卖”的现象也屡见不鲜。如发生此类事情,买房人往往是最大的受害者,不仅房子买不到,还要支付高额的中介费用。在此业内专家总结归纳了在二手房交易中可能碰到的三类陷阱。

一:卖房者'一房多卖'

订立房屋买卖合同后,由于房价增长较快,双方交易房屋的整体价格发生了较大变化,二者间的差价有时多达几十万元。在利益的诱惑下,卖房者往往选择违约,将房屋卖给出价较高的第三方,并给新购房者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

我国房屋所有权的取得与转移以产权登记为准,过户给第三方后,原购房者无法再获得该房屋的所有权,即使已交纳购房定金或全部房款,也只能选择追究卖房者的合同违约责任,要求退还购房款。即便如此,还是会给购房者造成重大的财产损失。

防范措施:购房者在与中介公司签订居间合同时,一定要要求中介公司出示卖房者的房屋产权证原件,以保证拟的买的房屋是真实存在的。

二:交易没成中介仍收费

中介公司只负责买卖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不负责买卖合同的履行,因此,卖房者违约时,中介公司仍会向购房者索要高额的居间费用。中介公司单方提供格式合同,一般都约定由购房者支付中介公司居间费用。合同法规定,买卖合同与居间合同是相互独立的,买卖合同是否履行不影响居间合同的效力,因此,当卖房者违约不履行买卖合同时,中介公司不仅不履行原有的承诺,且仍要向购房者索要相应的居间费用,如双方发生纠纷诉讼至法院,购房者一般都败诉。

防范措施:在与中介公司签订居间合同时,双方可通过补充协议方式,将房屋产权的过户作为中介公司的居间义务,谨防中介公司将产权过户排除在居间义务之外。

三:签佣金确认书难追责

中介公司在与购房者签订房屋买卖居间合同时,同时要求购房者签订《佣金确认书》,以便在卖房者出现恶意违约时逃脱应承担的责任。《佣金确认书》的内容一般为,“购房者应于签字之日起给付中介公司佣金”。在法律上居间合同中的“佣金”就是指“居间费用”,佣金确认书一旦签订,则表明购房者认可中介公司已完成了居间合同中约定的所有义务。购房者签字后,若卖房者违约,中介公司会以此为由逃脱其应承担的责任。

防范措施:购房者要尽量避免与中介公司签订《佣金确认书》,即使签订《佣金确认书》,也应将佣金支付的时间约定在房屋产权过户后,将产权过户作为佣金支付的前提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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