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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后猝死——格式条款有两种解释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创作时间:
作者:
@小白创作中心

投保后猝死——格式条款有两种解释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引用
澎湃
1.
https://m.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30176539

在保险合同纠纷中,如何正确理解合同中的格式条款?当对条款存在不同解释时,法律是如何规定的?一起因意外伤害保险理赔引发的法律纠纷案件,为我们提供了清晰的答案。

投保意外伤害保险后,投保人因心率失常入院治疗,后因抢救无效死亡,保险公司以被保险人从发病到死亡远远超过猝死所定义的1小时时间为由主张免赔,保险公司的主张是否合理?

基本案情

2023年5月5日,李平(化名)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意外伤害保险,其中猝死保险责任的保险金额为10万元,保险期限是2023年5月6日至2024年5月9日,受益人为李平的父亲李强(化名)。

2023年12月5日中午,李平血压异常,身体出现不适症状,当晚1时许因心律失常入院治疗。直至次日凌晨4时,李平经抢救无效,宣布临床死亡,死亡原因为急性心肌梗死。此后,李强依据保险单要求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以猝死的释义是因急性症状发作后1小时内发生的意识突然丧失,因心脏原因造成的突然死亡,李平从发病到死亡远远超过猝死所定义的1小时时间,同时也超过正常人从普通概念理解的猝死时间范围为由,拒绝理赔。

李强认为,首先,保险公司以急性心肌梗死不是猝死为由拒绝理赔不当,且现猝死的概念没有官方统一的标准,不应当以其中一种观点为由拒绝理赔。但双方始终协商未果,后李强将该保险公司诉至昭平县人民法院,要求其支付保险金10万元。

法院审理

昭平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案争议焦点在于原被告对合同中关于“猝死”的理解不一致。而在具体实际中,猝死者从疾病发作到死亡间隔时间较短,对此时间,法律法规并未作明确规定,目前尚无统一认识,主要有以下三种定义:

  1. 猝死是指貌似健康的人,因潜在疾病或急性功能障碍,突发急速、意外的自然死亡,从症状发作至死亡的时间一般在24h以内。
  2. 世界卫生组织对猝死的定义为:平素身体健康或貌似健康的患者,在出乎意料的短时间内,因自然疾病而突然死亡。时间为发病后6小时内死亡。
  3. 猝死是指貌似健康者因内在疾病发作或恶化而发生的急骤死亡(猝死者从疾病发作或恶化到死亡的时间短暂,这一时间的长短尚无统一认识,死亡者大多在症状发作后1-2小时之内发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条“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之规定,在本案中,李平入院后,从病情极危重状态,至其死亡,不足3小时,维持其生命体征的原因在于积极采取抢救措施及高级生命支持,故李强主张李平属于猝死,既符合世界卫生组织及学界对猝死的定义,亦符合一般公众的通常认知和合理期待,且不违反合同约定。保险公司应按保险合同进行赔付,李强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条“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八条“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相关保险条款是保险公司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对于在订立合同时,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对于未进行充分协商的格式条款发生争议时。对保险责任条款的解释首先应适用通常解释规则,在通常解释规则的基础上再适用不利解释规则。“通常解释”是指既不采纳保险人的理解,也不采纳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理解,而是按照一般人的理解来解释。为了达到通常理解的标准,则需要运用文义解释、整体解释、目的解释等一般合同解释方法,判断合同的真实意思。“不利解释”在按照通常解释规则仍然存在两种以上含义的情况下,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解释。

本文原文来自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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