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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儿童在溜冰场受伤,谁来担责?

创作时间:
作者:
@小白创作中心

以案释法:儿童在溜冰场受伤,谁来担责?

引用
澎湃
1.
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29068215

溜冰场是深受青少年喜爱的玩耍场地,但在游玩过程中受伤的情况也屡见不鲜,那么受伤后是自认倒霉还是让经营者赔偿呢?

近日,谷城县人民法院民一庭审结的一起相关案件不仅保护了未成年人的利益,也为促进宾馆、商场、体育场馆、娱乐等公共场所经营者履行安全保障义务起到较好的示范作用。

案情简介

2023年5月2日20点左右,原告吴某在其母亲的陪同下,前往被告开设的某游乐园溜冰场游玩,在购买了20元门票费后,被告某游乐园向原告提供了溜冰鞋及袜子,但未提供护膝、手套、安全帽等护具,仅在溜冰场周围护栏张贴了禁止翻越护栏、禁止打架等提示,亦未配备专业的指导人员。后原告吴某在未佩戴防护用品情况下,一人进入溜冰场,溜冰过程中,因身体重心失衡摔倒在地受伤,致左胫腓骨下段粉碎性骨折。当晚原告入住医院治疗15天,花费医疗费14484.57元。2023年11月22日,经鉴定原告构成伤残程度为十级;后期医疗费约需人民币15600元。建议受伤之日起护理90日、营养90日。原告支付鉴定费2280元。

另查,被告某游乐园在某保险支公司投保了公众责任保险,保险期限为2023年4月28日零时起至2024年4月27日24时止。保险合同约定该保险医疗费用每人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500元后按照90%比例赔付;保单累计责任限额300万,每次事故责任限额150万元,其中每人死亡残疾责任限额20万元,每人医疗费用责任限额2万元。

经审理,判决由经营者(某游乐园)与其投保公众险的保险公司承担了主要责任计款8万余元。判决后,被告积极履行了赔付义务。

法官说法

被告游乐园虽然在溜冰场护栏上张贴有“禁止翻越围栏”等风险提示,但是其明知原告系未成年人,并未向原告提供护膝、安全帽等安全防护护具,也未配备专业的指导人员,在未成年人未佩戴安全防护护具时未有效阻止,准许其进入溜冰场,未尽到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对此存在明显的过错,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原告吴某系未成年人,其母亲在其进行溜冰这项具有危险的体育运动时,未给其佩戴安全防护用品亦未进行陪同,其母亲未履行监护职责,没有尽到安全审慎义务,亦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

据此,根据原、被告的过错程度,酌定被告游乐园馆承担70%的赔偿责任。原告监护人对原告的损失承担30%的责任。同时考虑到最大限度保护未成年人利益,虽后续治疗费尚未实际发生,因其系必然发生的可确定的费用,应予以支持。由于被告游乐园与保险公司签订了公众责任保险,故本案中,由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约定的范畴及责任划分比例进行赔付。超出部分由被告游乐园与原告的监护人根据责任比例予以承担。

法条链接

企事业组织对其经营场所内的未成年人有保护义务,那么有哪些相关法律规定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条“保护未成年人,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第六条“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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