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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放弃继承遗产,父亲生前负债还要还吗?法院判了!

创作时间:
作者:
@小白创作中心

子女放弃继承遗产,父亲生前负债还要还吗?法院判了!

引用
澎湃
1.
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26821580

父亲去世后,子女被起诉要求偿还其生前欠下的4万元。两名子女均表示放弃继承遗产,没有还债的义务。这债究竟还要不要还?请看本期案例。

基本案情

周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向朋友贺某借款40000元。2023年9月,周某因病去世,其生前没有立下遗嘱,子女周甲和周乙成为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

为实现债权,贺某向衡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周甲、周乙为被告,请求两人在继承周某遗产的范围内对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经查明,周某名下有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等遗产。

庭审过程中,周甲、周乙辩称,两人均已放弃遗产继承,无需承担周某生前拖欠的债务。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系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主要涉及债务人死亡后其全部继承人放弃遗产继承情形下的债务处理问题。

周某作为借款人应当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及时还本付息。现借款期限届满,贺某主张本息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周某去世后,其子女周甲、周乙作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在本案诉讼过程中明确表示放弃对周某遗产的继承,原告贺某也未提供证据证明二人继承了周某的遗产。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第二款"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之规定,故周甲、周乙对周某生前所负债务不承担偿还责任。

但是,因周某除周甲、周乙二人外无其他继承人,基于更加妥善地处理遗产、解决遗产争议、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的考虑,经周甲、周乙同意,由二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对周某遗产进行保管,并协助以周某的遗产清偿债务。

综上,衡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周甲、周乙应妥善保管和协助清理周某的遗产,并以遗产向贺某偿还40000元。

所谓的"父债子还"是有条件的,即要求子女在继承父母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偿还债务。如果子女全部放弃继承遗产,是不是意味着债权人就无法主张权益了呢?其实不尽然。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在债务人有遗产的情况下,即使继承人全部放弃继承遗产,法院仍然可以依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由遗产管理人对债务人的遗产进行管理,并积极协助债权人实现债权。

本案中,判决继承人周甲、周乙在放弃继承后仍应承担保管和协助清理被继承人遗产的责任,避免了被继承人财产无人管理、债务无法得到清偿的局面,有力保障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符合立法本意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 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 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

(二)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

(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

(四)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

(五)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

(六)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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