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世纪欧洲庄园制度下的农民阶层:自由农、佃奴与普通农民的区别
中世纪欧洲庄园制度下的农民阶层:自由农、佃奴与普通农民的区别
中世纪的欧洲,庄园制度是其经济和社会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庄园制度下,不同身份的农民群体有着不同的权利和义务。
自由农
自由农是较为富裕的佃农,他们只需向领主缴纳固定租金,便可以自由使用某部分土地。与佃奴不同,自由农可以自由选择是否留在庄园,如果觉得合适,他们也可以选择离开。在法律上,自由农可以参与领主的法庭,甚至可以到国王的法庭去申诉,享有相对较高的法律地位。
佃奴
佃奴既非奴隶,也不是自由民。领主并不占有他们的人身,不能随意出卖他们。虽然他们对领主负有特定义务,但与其说他们附属于领主,不如说是附属于土地。他们在庄园中生活的权利不能被剥夺,但没有得到领主的同意,他们也不能随意离去。他们参与庄园的法庭,即领主的法庭,但不能上诉到国王的法庭。
农民
农民的生活一般是艰苦而单调的。他们日出而作,日落而息,他们的农舍不仅在冬天无法取暖,而且一年到头都是十分凄清简陋的。伙食粗劣,烹调不好。天花、伤寒、霍乱以及其他疾病时常发生。出生率很高,但死亡率,特别在幼儿中间,也同样地高,以致在整个中世纪欧洲的农业人口简直没有增长。
庄园经济
中世纪时,在西欧各地盛行庄园经济。庄园是这个时期西欧农业生产中的一种特定的组织形式。中世纪初期,西欧国家的生产力都很低下,封建主主要依靠自己的地产生活,所以国王、教会和大封建主都建立庄园。典型的庄园一般是一村一庄,但是也有一些大的庄园可以包括几个村庄,当然有些小庄园也只有一个村庄的一部分。
庄园生产者主要是农奴,此外还有自由佃户、雇工和奴仆等。农奴除耕种自己的份地外,还须无偿地为领主耕种自营地。农奴大部分时间要为领主劳动,一般每周3—4天,农忙时增加。农忙时必须优先完成领主自营地的耕作义务。这就是所谓的劳役地租。庄园法庭每年召开数次,主要审理农奴与封建主之间的纠纷,以保护领主的利益。
庄园经济的演变
封建庄园是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单位,庄园内的一切生产都是为了供应领主消费和依附农民及其家庭的生活需要 ,只有庄园不能生产的如盐、铁等,才从行商手中购取。 庄园经济的兴盛时期约在9~13世纪。它的形成大约和生产力低下有关。
12和13世纪,由于生产力发展以及商品货币关系的影响,已不断发生庄园自营地缩减、劳役地租改为实物地租或货币地租等现象。但也有不少地方,特别是大修道院所属庄园反而扩大自营地,加强劳役地租剥削。14世纪起西欧经济变化剧烈,庄园主纷纷放弃自营地,货币地租流行,农奴也通过各种途径取得人身自由,劳役制庄园趋向瓦解。
西欧城市的发展
城市的兴起是中世纪西欧社会发展的重要标志,对欧洲文明有重大影响。城市的兴起使欧洲出现了一个新的等级一一市民阶级。而在此之前,西欧社会只有农奴和在农奴之上的贵族、教士。而且,这些市民的经济力量、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还在稳步提高,这就意味着国家日后要更加重视和支持这些人的利益及其他们的对外冒险事业。
城市商品经济的作用,促使旧的自然经济的领地庄园制度瓦解和农奴依附地位的消失。门类齐全的庄园生产转而成为满足市场需要的专业化生产,新型的自由农民出现。以前人们的财富观念只有土地,现在则包括货币和可用货币估价的商品。新的商品为土地贵族提供了新的消费,从而也就瓦解了土地贵族,他们不再搞劳役地租,而改用货币地租,使农奴变成了人身自由的佃农。
城市与王权结盟,促使王权加强,国家出现了不与封土相联系的官吏;同时市民阶级参与政治,城市自治和城市议会,也促进了议会制度的出现。
随着城市的出现,产生了市民日常需要的世俗文化和世俗教育,文化教育不再为教士所垄断,这就为日后的文艺复兴和宗教改革作了准备。
结语
中世纪的欧洲庄园制度是一个复杂的社会经济体系,它不仅塑造了当时欧洲的社会结构,也对后来欧洲文明的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通过了解这一制度,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欧洲历史的演变过程。